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07 生效日期: 2008-03-07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大安监发[2008]60号

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已公布,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学习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一、深入领会《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办法》在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1号令)基础上,从执法需要出发,总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经验,本着量化处罚、细化程序、强化执法、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对原《办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特别是对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和执行方面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并对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的处罚规定,作出衔接性规定。《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健全安全生产法法规规章体系,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
  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当前正在开展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宣贯工作结合起来,一并贯彻实施。
  一是积极组织开展《办法》的宣传活动。采取发放《办法》单行本、印制宣传资料等方式和手段,大力宣传《办法》。要把学习宣传《办法》的活动延伸到每个乡镇、街道、生产经营单位,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进一步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
  二是围绕“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现场咨询、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等方式,重点宣传《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办法》,使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法规,杜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制环境。
  三是把《办法》的学习宣传纳入培训计划。组织各级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广大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邀请有关专家举办专题讲座,对《办法》进行全面解读,努力把握《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提高企业从业人员遵章守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自觉性。
  三、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促进规范执法,强化监督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准确、有效地履行法定职权,严肃处理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一是认真做好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委托执法工作。依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切实指导乡镇街道安监机构主动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报安全生产执法资格,取得执法资格后,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尽快与乡镇街道安监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乡镇街道安监机构要尽快委派执法人员参加法制部门举办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
  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安监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认真做好乡镇街道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所有执法人员都得到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确保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是认真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在认真做好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遵照《办法》规定的现场处理措施、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要求进行。要落实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告知、回避和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要予以告知、进行回避和集体讨论决定。
  三是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准确填写有关内容和具体事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要求,使用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并由省安监局印制的新版行政执法文书。请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总局新版执法文书的种类(见附表)填写本单位所需的数量,并于三月十五日前将所需执法文书种类及数量报市局法规处,统一向省安监局定购。全市于四月一日起正式开始使用新版执法文书,原来的执法文书一律停止使用。
  四是做好行政处罚案卷的归档备案工作。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统一管理,按规定做好行政处罚备案工作。有条件的单位,要配备专职的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员,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在方法、手段等方面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二○○八年三月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