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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关于积极扶持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1 生效日期: 2007-12-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盘政办发[2007]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关于积极扶持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积极扶持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推动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实现农民增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载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农民自愿为前提,着力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努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30个,覆盖所有乡镇;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达到6.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0%以上;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净资产达到10万元以上,其中省级以上示范社净资产达到50万元以上;统一代购农用生产资料占社员使用量的30%以上;统一销售的农产品占社员农产品销售总量的60%以上;全市实现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达60%以上,培育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25个。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原则。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基石。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保障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关系不变,农户生产经营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不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自愿合作的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由农民独立自主地开展合作,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三是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成员地位平等,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四是坚持服务成员的原则。以服务成员为根本宗旨,积极创造条件,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创办生产基地、加工企业,统一质量、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统一商标,提高农产品质量,实现加工增值。对外作为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五是坚持利益按比例分享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坚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逐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投入,每年筹集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用以扶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县区也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筹措资金,选择和确定相应的示范专业合作社,培育市、县(区)、乡(镇)级示范专业合作社建设体系。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采集、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五)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机、排灌、玻╂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禽等动物配种、疫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完善金融服务政策
  各级金融部门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重点,研究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审批手续,通过发放专项贷款或小额贷款等形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农村信用社要合理安排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优先给予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各涉农金融组织要把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对象,并在支持其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鼓励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生产、加工、销售合作。
  (七)完善各项支农资金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农产品加工业项目,符合省技术改造财政贴息条件的,优先予以扶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省、市级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优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各级农业信息体系建设资金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八)实行奖励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的农产品商标获得省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产品获得省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通过农业规范认证和获得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和补助。
  (九)加大项目扶持力度
  各级水利、海洋与渔业、动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交通等单位和部门在项目安排上,要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农业产业化、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和优质粮食工程、农民培训工程、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测土配方施肥等重点农业工程和项目的实施,与试点工作相结合,对验收认定合格的示范专业合作社,要优先予以安排。
  (十)完善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以及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予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整车并合法装载自产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在国家和省确定的“绿色通道”上通行时,除第一类车型外,按照低于原有车型一级的收费标准征收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通行费。
  (十一)完善项目、营销优惠政策
  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要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同等对待。鼓励流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购销对接活动,搞活农村“双向”流通。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以后,可以向市级外经贸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国外市场。
  (十二)鼓励人才政策
  各级人事主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村人才均可按照《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评定职称,贡献突出者,可优先纳入农村实用人才队伍。要把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工作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有机结合,选派及培养优秀大学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开展工作,加快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步伐。
  (十三)加大信息服务力度
  各级农业网站要积极主动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网页,搭建信息服务网络和市场营销平台,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收集和发布农产品价格、市场供求、科技服务等信息,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互联网上进行产品推销、展示和交易洽谈,运用现代营销手段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三、加强领导,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十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认识和领导,把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作为抓好“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配套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
  (十五)搞好协作,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为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为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外经贸局、市交通局、市商业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动监局、市物价局、市农机局、市农电局、市供销社、市科协、市农发行、市农村信用社等部门和组织共同组成。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有关扶持政策,沟通和协调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农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各县(区)亦应建立相应的组织,统筹协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
  (十六)履行职责,加强指导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的职责。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对本县(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开展一次申报、验收、认定工作。《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由市农委制定。对已获得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合作组织,要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做好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
盘锦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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