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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6 生效日期: 2008-03-16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宿政办发[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支出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0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主要任务
  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支出,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土地出让收支的财政预决算制度,加强财政监督检查,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为城乡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服务。
  二、土地出让的收入管理
  (一)收入来源。土地出让收入包括: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3.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4.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5.改变出让土地用途及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6.市国土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
  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国库,全额纳入基金预算,实行土地出让预决算管理。
  土地出让过程中的预收款、定金、保证金等资金的缴存,设立“土地保证金代收代缴户”,专门办理相关资金的收缴、划拨和退付。
  (二)征收程序。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市国土局负责具体征收。具体程序:
  1.市国土局依据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承租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开具“土地出让缴款通知书”(见附件一);
  2.市财政局依据市国土局传递的土地出让合同、承租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出让缴款通知书”,开具“一般缴款书”(见附件二);
  3.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将开具的“土地出让缴款通知书”、“一般缴款书”,分别交由土地受让方、承租方等缴款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款项就地缴入市财政国库。
  (三)专项资金提取。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按缴入市财政国库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分别从中提取6%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规定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标准:国家及省目前规定的埇桥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35元/m2的20%,即7元/m2,其中上缴省1.05元/m2);从缴入市财政国库的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按当年出让、划拨的新征土地20元/m2,其中工业用地、城市规划道路建设用地6元/m2,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缴入市财政国库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分别从中提取5%政府偿债准备金、提取10%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提取的各项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按规定使用或解缴。
  三、土地出让的支出管理
  (一)土地出让支出范围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以及其他支出。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3.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公证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
  6.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7.其他支出。包括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二)土地出让支出的核拨程序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由市国土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拨付安排。
  2.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以及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等其他支出,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市国有土地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预算执行。无相关预算的,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3.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258号)规定执行。
  土地出让资金的使用要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采购,以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相关成本,严格控制支出。相关部门提出土地出让资金拨款申请时,应按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出让收入进度及年度收支预算,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款项直接拨付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土地出让收支的预决算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规定,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经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每年年度终了,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依法向市人大报告。
  市国土局负责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入、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等预算。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其他相关支出预算。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储资金收支预算,经市国土局初审后,并入市国土局土地收支预算,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按规定程序批准。
  (三)市财政局、市国土局要加强协作,建立土地收支宗地台账,定期对账;互递年度土地供应及储备计划资料、土地出让合同资料、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等信息。
  五、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审计局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市国土资源局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市国库。
  (三)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本意见依据的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国家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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