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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宣传贯彻《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2 生效日期: 2008-02-2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农委函[2008]19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宣传、贯彻、执行好该《条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迅速掀起学习《条例》热潮
  《条例》的颁布、施行既是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的一件大事,也是我省农业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各级农业干部要认真学习《条例》,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迅速掀起学习热潮。从事农村能源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带头学懂弄通,把握其精神实质。在学习过程中,要着重理解《条例》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调整的范围和环节,以及各项权利义务规范,并结合工作实际逐章、逐节、逐条地学习,做到消化吸收,融会贯通,不断提高依法管理水平。要把《条例》学习与农村能源业务知识学习结合起来,掌握技术要领,为依法行政奠定基础。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前科技之冬的有利时机,广泛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增强其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依法保护和利用农村能源设施。
  二、广泛宣传,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农委要积极开展《条例》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努力营造加快农村能源建设的良好氛围。一是广泛开展社会性宣传。采取张贴标语、悬挂横幅、摆放宣传版、印制宣传画、发放宣传材料、组织现场问答等方式对社会广泛宣传。要积极与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配合,组织媒体记者到现场进行采访,提供宣传材料和其他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展开扎实有效、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活动。二是搞好农业系统内部宣传。充分发挥系统内部有效宣传载体的作用,通过开辟专栏、网站,组织知识竞赛、专题讲座和召开《条例》贯彻实施研讨会等活动,广泛宣传《条例》。三是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宣传。对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以及农村能源生产企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条例》宣传,达到家喻户晓。
  三、结合实际,把《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农委要把《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同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推进新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工作以及安排部署全年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结合起来,提高《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以农村户用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家园项目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推广应用生物质气化、固化、炭化和发电技术,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作物,利用太阳能取暖、热水、干燥、种植、养殖推广节能技术等做为发展方向,抓紧制定当地农村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今年工作计划。当前,以实施沼气国债项目和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为重点,着力抓好大中型农村能源项目技术方案审核、备案和招标工作,积极开展沼气综合利用,发展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减少粪便带来的环境污染,逐年减少农作物秸秆直接用于燃烧的比例,突出抓好一批典型村、示范户和样板工程,不断推进农村节约型社会建设,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实现节能减排。
  四、加强领导,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
  《条例》明确了省农委是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省农村能源办公室负责;市、县农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办公室负责。各级农委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抓好《条例》的各项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宣传贯彻《条例》的具体意见,研究制定扶持当地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优惠政策,争取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在资金信贷、价格、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要不断努力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农村能源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农村能源建设沿着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健康向前发展。
  各地农委要把学习和宣传贯彻《条例》情况于6月1日前以电子文档报省农村能源办公室综合科。
  联系人:张财 黄冠宇
  地址:哈尔滨市中山路204号605室
  电话:0451-82615996
  电子信箱:82615996@163.com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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