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2-03 生效日期: 1994-02-03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
发布文号: 计价格[1994]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林业部: 
  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项目已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94]财综字第7号)同意立项。现就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木材5元。 
  二、林业保护建设费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木材销售环节一次性征收,不得重复收取。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木材,不论在产区或流通到销区市场,各级林业部门一律不得征收此项费用。对林农和农村集体销售的木材也不得征收。 
  三、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取范围限于南方集体林区,其他省区参照执行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不高于每立方米木材5元的限度内制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