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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03 生效日期: 2008-03-03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8]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是各地区、各部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及时预防和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都曾就此专门发出通知,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给予高度重视,不断健全和完善信息报送制度,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特别关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及时有效地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实施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多次强调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随着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各地区、部门和单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总体情况是好的,为妥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有的地区和部门还存在着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完整,报告渠道单一、职责不清晰等问题,甚至存在迟报、漏报、瞒报信息的现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现就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信息报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信息报送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各级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为积极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创造条件。
  二、信息报送内容和方式
  (一)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应急平台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条件的同时报告图像(图片)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
  (五)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与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它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专职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等。
  三、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一)按照应急管理工作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州(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向省政府报告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告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必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四、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一)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在12小时内上报省政府。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州(地、市)级人民政府在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要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二)对于个别情况特殊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在省政府主管部门、州(地、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件1小时内报省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三)有关法律法规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一)充分发挥《青海日报》等主流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及时收集和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媒体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反映要全面、客观。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注意从互联网上获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报告。
  (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网站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接收公众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经核实后视情况报告。
  (四)整合各类紧急接警系统,逐步建立面向公众的统一的综合接报平台,24小时接收公众紧急事务报警。综合接报平台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的同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同时,要探索建立统一的非紧急事务接报系统。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企业、社区、农村牧区、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等。
  六、努力提高信息报告质量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努力做好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要按照信息报告要素及有关要求,做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达准确、文字精练。要注意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续报,确保信息的连续性。
  七、建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信息报送工作有关规定和制度措施。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要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综合考核和通报。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谎报、瞒报的,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领导,全面提高信息报告的工作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要结合实际,依据应急预案,研究制定2小时内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工作程序,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加强对基层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查找薄弱环节,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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