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3]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加强“非典”医疗污水和医疗垃圾处理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非典”医疗污水和医疗垃圾处理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非典”医疗废水和医疗垃圾处理监管工作,有效防止“非典”疫病的扩散和传播,保障公共环境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当前,污水、废物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已成为传播“非典”的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要树立“防大疫,抗大灾”的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加大对医疗污水和医疗垃圾的处理监管力度。对不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处置“非典”废物、垃圾,擅自停用、闲置垃圾处理设施,甚至随意排污的单位,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有关领导责任。
二、完善措施,强化监管
(一)医疗废水消毒灭菌措施
各医院的医疗废水要通过处理和消毒后实现达标排放(包括一线医务人员休整场所)。无废水处理设施或处理能力,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医院,要立即补建废水处理设施;在设施未完善前,可临时增加医疗废水处理罐或处理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应急杀菌消毒措施。“非典”专诊医院应对废水进行单独收集,调整增加投药量,以达到消毒灭菌效果。
1、针对“非典”病毒的性状和传播特点,建议优先选用的消毒剂为:液氯、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漂白粉或漂白精、臭氧等。同时,要投放使用液氯用加氯机、二氧化氯用二氧化氯发生器、次氯酸钠用发生器或液体药剂、臭氧用臭氧发生器。在配制和使用消毒药物时,需要穿工作服、戴口罩、戴橡胶手套,以防止消毒剂对操作人员的危害。
2、消毒剂及投加量
(1)氯化消毒
传染病医院或接收“非典”病人的专诊医院使用液氯、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漂白粉或漂白精,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50mg/L。接触时间>1.5小时,余氯量大于6.5mg/L,粪大肠菌群数<500个/L。 接收“非典”病人的综合医院应按传染病医院的要求对其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对原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在改造之前可临时采取加大投药量的方法。采用氯化消毒时,接触时间为1.0小时的,余氯大于10mg/L,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80mg/L,粪大肠菌群数<500个/L。若接触时间不足1.0小时的,投氯量与余氯还需适当加大。
(2)臭氧消毒
接触时间大于0.5小时,投加量大于50mg/L,粪大肠菌群数<500个/L。
3、对“非典”病人产生的排泄物(粪便、尿、呕吐物等)必须使用专用的容器(传染病专用的塑料袋)收集,进行单独的消毒处理,不得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排泄物及污物消毒方法为:
(1)次氯酸钠、漂白粉、三合二、漂粉精、有效氯0.1-0.2%溶液浸泡24小时以上。
(2)次氯酸钠溶液:有效氯0.1-0.2%溶液,浸泡24小时以上。
(3)二氯异氰尿酸:有效氯0.1-0.2%溶液,浸泡24小时以上。
(4)二氧化氯:有效氯0.1-0.2%溶液,浸泡24小时以上。
(5)焚烧处理。
4、医疗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的医院临床危险废物,必须进行消毒,采取焚烧或填埋处理。
5、在“非典”期间严禁使用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要求的污水进行农田灌溉。
(二)医疗废物焚烧处理
1、医院产生的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制品和沾染血液、体液的组织物、传染病医院(隔离病房)的临床废物、病人生活废物以及混合收集的医院临床废物以及居民住宅、单位“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区域产生的垃圾均属于特殊危险废物,必须消毒后定点焚烧。医疗废物禁止混入普通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禁止采取填埋方式处理处置。
2、“非典”医疗专诊医院隔离病区的临床废物必须送往特种垃圾焚烧厂定点焚烧,实现无害化处理。
(1)所有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收集应采用双层塑料袋经消毒后捆扎严密放置专用包装桶内密闭收集。包装应该采用具有防渗、防利器扎损功能的密闭容器。
(2)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收集、运输应该采用专用密闭车辆。SARS病毒污染废物专用车辆应该每日消毒、清洗。清洗废水应该作为SARS病毒污染废水进行收集处理。
(3)SARS病毒污染废物应该每日定时定点定人进行收集。收集人员和运输车辆司机必须进行必要的防护。
(4)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贮存不得超过24小时,应该在产生当日进行处理。
(5)SARS病毒污染废物必须在独立的封闭贮存空间内贮存,不应露天存放;应该定期对SARS病毒污染废物贮存空间进行消毒、清洗。清洗废水应该作为SARS病毒污染废水进行收集处理。
(6)SARS病毒污染废物包装容器、运输车辆和贮存区域应该有明显的标志。
(7)SARS病毒污染废物处理过程中不应将废物包装容器破碎,应该带包装处理。
(8)SARS病毒污染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该按照SARS病毒污染废水进行收集处理。
(9)SARS病毒污染废物焚烧后产生的飞灰、残渣应该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处置。
三、加强对县、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医疗废水及医疗废物的处置和监管 (一)要切实加强医疗废水、废物的监督、检查,对已建医疗废水及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卫生院、所,要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对未建医疗废水及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卫生院、所,要因地制宜,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生石灰及焚烧等措施进行消毒处理;对已接治“非典”和“非典”疑似病人的卫生院、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水及医疗废物进行专门的灭菌消毒和焚烧处置,确保医疗废水及医疗废物不造成二次污染。
(二)要高度重视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在农村集中饮用水源地周围,严禁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和从事有污染的活动,确保农村饮用水源不受污染。
(三)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切实解决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问题。经济发达地区要以县、乡(镇)为单位,加快建设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置设施。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首先解决生活污水乱排放、生活垃圾乱堆放问题,设置必要的污水安全贮存设施和垃圾堆放场、点,采用氧化塘、石灰处理等简易方法,对生活污水和垃圾进行处理。目前,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四)严格污水灌溉的环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要求,要严格控制农用污水灌溉。严禁使用污水浇灌生食蔬菜和瓜果,严禁将未经处理的医院废水混入灌溉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