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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启用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0 生效日期: 1995-09-20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
  经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1995年开始启用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由司法部制作并统一颁发,各地司法(局)负责填写、发放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颁发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的对象 
  这次颁发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的对象为1994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经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和经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 
  1994年以前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此次暂不换发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 
  二、颁发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的程序和要求 
  1.鉴于发证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司法厅(局)要切实加强对发证工作的领导,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监督措施,以保证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2.各司法厅(局)按照批准考试通过人数和考核批准人数领取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凡因作废需要补发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的,凭作废证书申请补发。 
  3.各司法厅(局)对领取《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要统一建立律师资格档案,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律师资格审批呈报表》、考核成绩通知单或考核授予资格批准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的填写要求 
  1.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统一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准确,不得涂改。 
  2.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证号”由12位数字组成,包括:区号、取得资格时间、出生年月和顺序号等四部分组成。“区号”由两位数字组成。仍延用以往使用的号码:“取得资格时间”由两位数字组成,以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时间为准。“出生年月”由四位数字组成,如1965年6月出生,应写出“6506”;“顺序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各地均可由0001开始。(例如:北京市李××,1995年由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授予律师资格,1965年6月出生,此人证号可写出“019565060001”)。 
  3.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发证日期”以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日期为准。 
  四、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的收费标准 
  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每本30元人民币,请各地尽快将证书款汇至律师司(开户银行:北京工商行北新桥分理处联社营业部,帐号:07108-89)。 
  各地在发证工作中遇有问题,望及时向部请示。发证工作结束后,请各地将领取新式样《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及证号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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