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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住宅小区环境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22 生效日期: 1998-04-22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落实《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生活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内从事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小区综合整治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包括空中外附阳台和其他附着物)及临时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定期限(以市规划局下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为准),无偿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三、各类单位、业户的牌匾、广告和商业用房的门面装饰,应当符合《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户外广告牌匾管理的通告》的统一要求。 
  四、在小区及各住宅楼道内堆放的杂物的所有人必须按照规定期限(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下达的限期通知为准)自行清运,逾期未清运的,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清运。 
  五、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小区内的各种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小区内良好的卫生环境。 
  六、对拒不执行本通告,妨碍综合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由市物业管理指挥部,会同规划、城建、公安、工商等部门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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