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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28 生效日期: 2008-06-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8]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山东省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突发性事件、异常因素,导致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可能带来影响或危害,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预警,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淄博市范围内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价格异常波动分为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和重大价格异常波动两个级别。(一)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少,波及范围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一定影响,如不加以控制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二)重大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多,波及范围较广,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即为价格异常波动。(一)出现涨价流言并广泛传播,短时间内相关商品购买频率明显增加等市场异常波动征兆;(二)短时间内主要消费品及服务价格出现重大异动现象;(三)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四)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月环比超过1%或者同比累计三个月超过4%。

第二章 工作原则和制度

  第六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原则:(一)快速反应原则。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必须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第一时间做出预警,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常波动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手段,调控市场,引导消费,平抑物价。(三)分级负责原则。当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某个区县范围内时,主要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处置,市物价局负责指导;当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两个以上区县范围时,市物价局协同有关区县政府统一协调、指挥,相关区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处置;当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在全市范围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处置,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里的要求负责本辖区的具体处置工作。(四)依法行政原则。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五)部门联动原则。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价格异常波动处理责任制。各级物价部门做好牵头和组织协调工作,宣传、公安、财政、工商、质监、粮食、服务业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
  第七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制度:(一)市场巡视制度。按照平时调查和紧急状态下密切监测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场巡视制度,加强对市场舆情、供求、价格的巡视工作。紧急状态下,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每天对市场进行巡查,密切监测市场情况,确保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报告。(二)应急值班制度。发生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时,物价部门要确定专门值班人员,接受价格举报,密切监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价格异常波动时,要实行24小时值班,对市场价格进行实时监控,接受价格举报。(三)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当市场发生第五条现象之一时,各级物价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应的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组织力量对市场价格进行跟踪监测,分析市场变化形势,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报告。
  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启动后,各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范围和时间要求,全面、及时、准确上报。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实行两天一报制度,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实行一天一报制度,重大、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当国务院、省政府作出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决定后,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应根据市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安排专人每天对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定点监测分析报告。(四)价格干预措施特别审批和执行制度。本市发生价格异常波动且需要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市物价局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时,市、区县物价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五)市场及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调查、提醒、告诫、检查等方式,对市场价格进行全面监管。各有关部门对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物价、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缺斤少两、变相涨价、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等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性质恶劣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淄博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市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物价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服务业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认定并启动工作预案;(二)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处置全市境内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三)制定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处置的决策和应对措施,并指挥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预案。
  第九条 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一)组织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发生的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信息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根据市场价格形势,建议启动或终止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二)建立价格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及时做好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预测、分析,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认定价格异常波动的警情级别,提出预警和应对意见;(三)研究提出价格干预措施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四)组织区县物价部门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对工作;(五)组织开展全市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六)对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二)市公安局负责及时依法查处阻挠、破坏、抗拒价格监督检查引发的各类违法案件。(三)市财政局负责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资金的筹集、调度,相关收费减免意见的审核,支持群众生活必需品及市场紧缺商品的生产、采购、储运,平抑市场物价,保障市场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四)市工商局负责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物价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实施物价部门提请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查处售假行为。(五)市质监局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物价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查处缺斤少两、变相涨价和制假行为。(六)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粮食安全应急预案,重点做好监测、预测和分析粮油价格走势、市场状况,确保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七)市服务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流通企业组织好货源,切实保障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中相关商品的供应,确保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参与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的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市场价格波动情况,避免引起社会混乱。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应对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工作措施:(一)发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后,立即启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各有关人员要迅速到位,掌握情况,分析判断市场价格形势,提出具体应对措施意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二)确定价格监控的品种、范围和监测频率,立即启动一般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三)通过适当方式迅速发布有关公告,公布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通报政府即将采取的措施;提醒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四)迅速派出检查组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对确属价格违法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常波动扩大、蔓延;对尚未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其跟风参与。
  第十三条 应对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工作措施:出现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后,除采取第十二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启动重大价格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二)提请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实施价格干预措施。(三)及时提出扩大商品生产、促进商品流通、吞吐储备物资、实行财政补贴、收费减免等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群众生活的措施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四)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从重处罚、严厉打击。
  第十四条 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后,要及时按程序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第十六条 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有关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修订和完善工作预案,对表现突出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区县、高新区可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预案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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