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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档案查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8 生效日期: 2008-06-18
发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浙土资办[2008]11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档案查阅规定》业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档案查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土资源档案查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厅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在档案室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在档案室内予以查阅。档案原则上不得借阅(将档案带离档案室),确需借阅的,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厅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二、本系统工作人员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查阅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等),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后,在档案室内查阅。其中,需要复制业务档案的,必须持本单位书面函(说明复制理由,具体复制人姓名、职务等),经档案室初审,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复制。
  三、外系统人员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查阅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或持《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在档案室内查阅。需要复制文书档案的,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后予以复制;需要复制业务档案的,原则上只能复制作出行政行为的结论性资料(审查过程性资料不予复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复制。
  四、查阅有密级的档案,严格按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五、查阅档案,查阅人必须与被查档案有工作关系或利益、利害关系,方可按上述规定予以查阅。与查阅人无关的档案,不予查阅。
  六、查阅档案人要爱护档案材料,不得拆卷,不得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剪裁、勾画和批注,保持档案资料的完好和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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