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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3 生效日期: 2008-07-0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45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我国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原产于马拉维的466个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详见附件)。
  二、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马拉维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5”。
  三、《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四、本公告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

//www1.customs.gov.cn/Portals/0/zsgg/8公告45fj.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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