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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乡、村庄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3 生效日期: 2008-06-13
发布部门: 吉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吉建村[2008]20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我厅制定了《吉林省乡、村庄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联系电话:0431-82752368。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吉林省乡、村庄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乡、村庄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指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的乡和村庄。
  第三条 乡、村庄规划是县(市)人民政府实施乡村规划管理,合理配置乡村空间资源,安排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指导乡村住房建设和农业生产设施布局的依据。
  乡规划指乡域规划和乡政府驻地规划,村庄规划指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基层村等农村居民点规划。
  第四条 编制乡、村庄规划,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耕地和生态、人文环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科学确定规划区范围。
  第五条 乡、村庄规划的编制除应遵循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 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七条 组织编制乡、村庄规划应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第八条 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城乡规划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乡、村庄规划期限一般十至二十年,近期规划三至五年。并应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乡、村庄更长远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条 编制乡、村庄规划应根据当地情况,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十一条 编制乡、村庄规划应具备当地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编制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庄规划编制需要可以会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设计方案。

第三章  乡、村庄规划的审查与批准

  第十三条 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规划成果在报送审批前,乡规划应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报送审批的乡规划成果应附具审议意见和根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村庄规划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审的村庄规划成果应附具讨论同意材料。
  第十五条 乡规划报送审批前,乡人民政府应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乡人民政府应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规划草案向村民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应少于十日。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在县(市)政府批准乡、村庄规划前,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审查。

第四章  乡、村庄规划的内容与成果

  第十七条 乡规划中乡域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评价乡的发展条件。综合分析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现状,评价乡的经济基础和发展前景,提出乡的发展优势和限制因素。
  (二)明确乡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乡产业发展结构、发展重点和发展目标,确定乡域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及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空间布局。
  (三)划定乡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策略。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提出各区的管制要求和管制措施。
  (四)预测乡域人口。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乡域的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确定人口发展策略。
  (五)在对乡政府驻地发展条件进行评价的基础上,明确乡政府驻地的职能、分阶段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标准与规模,划定规划区范围。
  (六)制定乡域村庄布局方案与建设目标。确定中心村、基层村的层次、等级,提出村庄集约建设的分阶段目标及实施方案。
  (七)提出乡域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规划要求。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重要资源和能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
  (八)统筹乡域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提出配置要求。包括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教科文卫、垃圾收集与处理等。
  (九)提出乡域防灾减灾、卫生防疫要求和原则安排。包括消防、抗震、防洪、地质与气象灾害防治、防疫等。
  (十)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包括促进发展的政策,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规划实施的手段和途径等。
  有关乡政府驻地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规模,乡域空间管制分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应作为乡域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八条 乡规划中乡政府驻地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布局。包括农牧业生产及配套服务设施、居住、交通、公共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
  (二)提出道路系统建设与控制要求。包括道路系统的平面及控制点的坐标与标高,道路红线宽度与断面形式。
  (三)明确各项公用工程配置和建设要求。确定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等管线的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四)明确历史文化、传统特色保护的要求和措施。确定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特色风貌保护区域范围,提出历史文化与传统特色保护的目标、要求和规划措施。
  (五)明确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措施。提出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重要资源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规划措施,划定主要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
  (六)提出防灾减灾、卫生防疫的要求并作出具体的安排。包括消防、抗震、防洪、地质及气象灾害防治、环境卫生与防疫系统等。
  (七)确定建设容量,提出热能结构、采暖方式以及景观风貌建设等的原则要求。
  (八)安排分期建设时序, 对近建设的工程量、总造价、投资效益等进行分析和估算。
  第十九条 村庄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评价村庄的发展条件。要进行村庄经济基础和发展前景的评价,分析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现状,提出村庄发展的优势和限制因素。
  (二)明确村庄发展的总体要求。包括村庄产业结构、发展重点、发展目标、空间布局方案。
  (三)划定村庄规划区范围。
  (四)预测村庄人口。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的人口数量,确定人口发展的策略。
  (五)明确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和规划措施,提出能源结构调整的原则要求。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重要资源和能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生活燃料及各类清洁能源的利用等。
  (六)确定各项建设要求与用地布局。提出住宅、畜禽养殖场所、文体设施、医疗卫生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等的建设标准、建筑风貌及环境要求,做出相应的用地安排。
  (七)确定道路系统。包括道路系统的平面及控制点的坐标与标高,道路红线宽度与断面形式。
  (八)明确各项工程设施配置和建设要求。包括供水、排水、供电、电信工程设施等的建设要求及其线路走向、敷设方式。
  (九)确定环卫设施的配置和建设要求。包括垃圾分类及转运方式,垃圾收集点、公厕等环卫设施的分布、规模。
  (十)提出村庄防灾减灾的要求并作出具体的安排。包括消防、抗震、防洪、地质及气象灾害防治、防疫等设施的分布、规模和建设要求。
  (十一)安排分期建设时序, 对近期建设的工程量、总造价、投资效益等进行分析和估算。
  第二十条 乡、村庄规划成果包括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书。根据需要,除规划说明书外可编制规划文本。
  (一)乡、村庄规划至少应包括以下图纸(比例尺一般为1:1000或1:2000):
  1、村庄(乡政府驻地)综合现状分析图;
  2、村庄(乡政府驻地)用地布局规划图;
  3、村庄(乡政府驻地)道路系统规划图;
  4、村庄(乡政府驻地)工程设施规划图;
  5、村庄(乡政府驻地)环保与防灾规划图;
  6、村庄(乡政府驻地)分期建设规划图;
  (二)乡规划还应包括以下图纸(比例尺一般为1:5000或1:10000):
  1、乡域村庄分布现状综合分析图;
  2、乡域空间管制规划图;
  3、乡域村庄发展布局规划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矿区、农场、林场、牧场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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