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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大理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2 生效日期: 2008-06-12
发布部门: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8]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因2005年公布实施的《大理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州人民政府2号公告)与当前省卫生厅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已不相适应。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经州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大理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州人民政府2号公告),我州医疗机构药品招标工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政策规定的过渡衔接工作,明确职责,加强配合,促进全州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的进一步规范,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州卫生局联系。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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