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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1 生效日期: 2008-06-1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8]88号

旅顺口区、金州区、瓦房店市、庄河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一日

大连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

  为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的作用,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和《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辽政办发(2006)67号文件印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按隶属关系由市、区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因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市、县两级财政适当予以补助。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实施办法报市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总体要求。一是将国有农场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二是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改革内容
  (一)改革范围。凡是从事农业生产,并由场内农工交纳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的国有农场(含农场,原种场、良种场、示范场、蚕种场,林场、苗圃,种畜场、良种繁育场,渔场、渔种场,监狱农场、劳教农场等),纳入税费改革范围。
  (二)改革内容
  1、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免除,对国有农场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村提留”的收费予以部分免除,有条件的区市县应加大农工减负力度。
  免除国有农场农工承担的上述收费后,农工只负担农场部分管理费和农工自身受益的费用。农工负担的农场管理费实行上限控制,承包土地的农工按基本承包面积每亩负担额最高不超过30元。对承包果树、畜牧养殖等其他农业承包的农工比照承包土地的农工负担水平收取管理费,具体收取标准及办法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农工养老等社会保险按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要全部落实给农工,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国有农场在规定限额内向农工收取的管理费要严格控制,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区市县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对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有关政策,由市、县两级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制定。
  三、配套措施
  (一)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施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将应由各级财政预算开支的党政机构及人员和各类事业机构及人员与国有农场分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给当地政府,实行政企分开,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和人员要按政策规定严格甄别。被移交单位涉及的人员以2005年末职工实有人数为准,资产实行整体无偿移交,所应承担的债务一并移交,人员编制由市编委办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被移交的人员待遇按照当地政府政策执行,经费以国有农场2005年安排的经费支出和农工上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为基数,在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划转。对分离办社会所需资金,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各有关区市县政府作为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的责任主体,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分离职工身份认定、资产划转、债务认定等交接工作。分离工作采取分步实施,先将国有农场办中小学校分离出来,其他应分离部分于2008年底以前完成。
  (二)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各区市县要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快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有条件的农场可按照产业化发展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农场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积极推进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严格控制管理费用支出,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进一步完善农业承包经营体制,确保农工土地承包权不变,稳定承包关系。对国有农场集中管理的土地,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提高土地资产经营效益。具体办法按《辽宁省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执行。
  (三)强化农工负担监管。要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手段,确保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农场主管部门要组织一次对国有农场农工负担情况的全面清理,对已向农工收取的2006年度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要在年底前退还给农工。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对农工的生产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要充分发挥《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监督手册》作用,准确真实登记对农工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监督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有权拒付。国有农场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负担项目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以总场、分场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清理规范后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和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辽监发(2002)6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农工负担部分,要考虑农工收入水平、负担能力和毗邻地区农民“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以及辽宁省村级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采取“一事一议”等民主程序,实行上限控制。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建设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报省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五)落实对国有农场扶助政策。各级政府要将国有农场纳入国家“三农”扶持政策范围之内,使国有农场及其职工家属在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充分享受国家和省、市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六)加强改革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为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组织领导及总体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工之间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到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作为实施此项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成立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明确改革工作目标和任务。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好改革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改革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做到“三个确保”。
  (二)总体工作安排。根据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我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是做好调研测算、宣传发动、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收费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农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组织实施。
  2、改革实施阶段:主要工作是制定方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免除国有农场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少的收入予以适当补助,改革农场内部管理制度,分离农场办社会职能。
  3、检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督促检查、总结验收。年末前,市税改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市县改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阶段性工作总结,并向市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和省税改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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