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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1-22 生效日期: 1990-01-22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江苏省范围内设置使用、研制、生产、销售和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合法机构。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的收费种类为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须缴纳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第五条   无线电管理费用的收取:
  (一)注册登记费(设置、生产、销售、进口)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收取。
  (二)频率占用费(包括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配给有关部门的频率)按年度收取。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算,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计算时间从核发执照之日起核算。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试验的频率占用费,按上述规定一次性收取。
  (三)设备检测费在对无线电设备检测时收取。新设、新增无线电设备(固定台站设备视情况确定)在办理设台使用手续前进行技术检测;已设的无线电设备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检测,到期不检测,按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整机设备,按其总量的3一5%抽测,并按此收费。
  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第六条   根据我省无线电事业发展和频率使用情况,对有关业务按下列规定计算收费。
  (一)地区修正系数E和频率修正系数F均取1.5(多信道公众通信网除外)。
  (二)微波站的频率是指实际指配的波道数,设备数按1计算。
  (一)多信道公众通信网(指6个频点以上),每部按2个频点计算,频率修正系数F取1,地区修正系数E取1,5。
  (四)指配使用双工频率和收、发异频的均按2个频点计算。
  (五)900MHZ无中心多信道设备按部计收,每部按2个频点计算。
  (六)船舶电台以船为单位计收,超短波、短波设备均按1个频点计算。
  (七)备用通信设备,按频率占用费基数的二分之一计收。
  (八)指配两个频点以上的专向对讲话机,按频点数的二分之一计算。


    第七条   下列电台免缴纳频率占用费:
  (一)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确定的专门用于战备的电台。
  (二)水利部门每年五至十月份防汛期间设置的专门用于防汛的电台。
  (三)各级公安部门设置的专门用于消防的电台和林业部门在每年十一月至第二年四月份专门用于防火的电台。
  (五)广播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和对外广播电台。
  (六)业余电台。
  上述电台兼用于其它业务的,按标准缴纳频率占用费。


    第八条   县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新闻、卫生急救、无偿气象服务、教育等因公益需要设置使用且无经济收入的电台,两年内(至一九九一年底)减缴50%的频率占用费。
  公安(不包括企业内部的公安或保卫部门)、安全系统设置电台的频率占用费一九九0年免征,从一九九一年起减半收取。
  武警部队设置无线电台的频率占用费暂比照军队的做法执行,待军队作出规定后再具体研究。
  外国驻本省机构设置使用的电台,本着对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独资和合资企业设台,按省内相同电台的标准收取费用;其他来华团体、客商等设台,按频率占用费标准的两倍计收。


    第九条   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费范围分工,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按照电台审批权限,即谁审批谁收费的原则实施。
  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单位在江苏设置的电台、通信范围或服务区域涉及多省或国外的电台、地球站和因特殊需要设置的电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登记、核发执照并收取无线电管理费用。
  在本省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服务的电台,省各直属单位和外省(市)在江苏设置的电台,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核发执照、收取无线电管理费用。
  市属单位设置在市范围内通信或服务的电台,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核发执照,收取无线电管理费用。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对个别不便于管理的电台,委托电台所在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发执照和代收无线电管理费用。有关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代收的频率占用费总额的60%,上缴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的收入纳入财务管理,按月交入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弥补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的不足,年底决算多余部分,属于已安排项目要转入下年支付的专项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可以定额结转下年,其余部分上缴同级财政以“规费”收入科目缴库。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对模范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定,遵守通信纪律、通信保密规定,积极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在无线电频谱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仍按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6〕4号文件的规定罚款。违章罚款项目和金额见附件二。罚款时,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凭证,罚款收入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企业缴纳的无线电管理费用,直接列入成本,纳入企业管理费开支。
  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无线电管理费用,纳入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四条   各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收取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15%(不含代收部分),上缴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其中5%上缴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无线电管理收费情况应进行督促和检查。各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二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度无线电管理费用的收取、使用、结存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作出年度报告,同时抄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三月底前汇总各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费情况,报省财政厅,抄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必须按《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要求,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
  无线电管理收费凭证、纳费通知书、罚款通知书、计征表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印制,其中收费凭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加盖票据监制章。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费时必须使用规定的统一凭证,否则用户有权拒付。
  无线电管理收费凭证见附件三。


    第十七条   频率占用费征收时间为每年的四月至六月。新设电台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收取。
  无线电台停用或撤销时应及时向原批准单位备案,并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和办理撤销手续。
  应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须在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在缴费问题上发生争议时,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按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决定缴费,然后向上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或通过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和各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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