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通字[2001]第16号
根据《车辆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2002年度征收涉外企业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包括港、澳、台在京的投资企业、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均应依照本通告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个人车辆纳税期限为2002年3月份,具体事项另行通告)
二、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
乘人汽车:
10座以下 :120元/每辆
11座至30座:140元/每辆
30座以上 :160元/每辆
载货汽车:48元/按净吨位每吨
机器脚踏车:小型二轮:20元/每辆
二轮:32元/每辆
三轮:48元/每辆
注:
1、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算税额,一吨以下,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算,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
2、纳税人新购、新使用的车辆及整修复驶的机动车可分月计税。其中机动车在一个月内使用不满10日的免税,满10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三、纳税期限
全年税款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办理。
四、纳税申报
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涉外企业和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车辆的数量、种类、用途、年应纳(免)税额等情况在纳税期限内如实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五、免税规定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及公务人员、眷属自用的车辆。
(二)外国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各种消防车、洒水车、垃圾车、救护车。
六、纳税标志
(一)单位的机动车辆除本通告第五条规定免税的车辆外,均应按规定粘贴、安装纳税标志。纳税标志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纳税标志安装在号牌右上角,以便检查。
(二)自2002年度起,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一律免收标志工本费。
(三)免税规定中列举的车辆均不发放完税和免税标志。
七、违章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纳税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除补交税款以外,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