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涉外企业机动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6 生效日期: 2001-12-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通字[2001]第16号

  根据《车辆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2002年度征收涉外企业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包括港、澳、台在京的投资企业、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均应依照本通告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个人车辆纳税期限为2002年3月份,具体事项另行通告) 
  二、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 
  乘人汽车: 
  10座以下 :120元/每辆 
  11座至30座:140元/每辆 
  30座以上 :160元/每辆 
  载货汽车:48元/按净吨位每吨 
  机器脚踏车:小型二轮:20元/每辆 
  二轮:32元/每辆 
  三轮:48元/每辆 
  注: 
  1、载货汽车按吨位计算税额,一吨以下,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算,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 
  2、纳税人新购、新使用的车辆及整修复驶的机动车可分月计税。其中机动车在一个月内使用不满10日的免税,满10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三、纳税期限 
  全年税款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办理。 
  四、纳税申报 
  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涉外企业和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车辆的数量、种类、用途、年应纳(免)税额等情况在纳税期限内如实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五、免税规定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及公务人员、眷属自用的车辆。 
  (二)外国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各种消防车、洒水车、垃圾车、救护车。 
  六、纳税标志 
  (一)单位的机动车辆除本通告第五条规定免税的车辆外,均应按规定粘贴、安装纳税标志。纳税标志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纳税标志安装在号牌右上角,以便检查。 
  (二)自2002年度起,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一律免收标志工本费。 
  (三)免税规定中列举的车辆均不发放完税和免税标志。 
  七、违章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纳税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除补交税款以外,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