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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关于对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功表彰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2 生效日期: 2002-08-12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社部发[20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的两个文明建设,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激发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劳动保障事业与时俱进,更好地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劳动保障部决定,对近年来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记一等功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等功集体的评选范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的所属单位和市(地)、县劳动保障局及其所属单位。省级劳动保障厅局不参加评选表彰。 
  一等功个人的评选范围为各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人员。厅局级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表彰。 
  评选表彰工作要面向基层,“三优文明窗口”单位和个人要占一定比例。 
  2000年底已获得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保障部表彰的一等功集体和一等功个人,一般不列入本次评选表彰范围。 
  二、评选条件 
  (一)一等功集体的条件。 
  1.认真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勤政廉洁,主要负责同志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2.切实按照全国和本地劳动保障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绩突出,在本地区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单位处于领先地位,受到群众好评。 
  3.干部职工团结协作,好学上进,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强烈的敬业精神。 
  (二)一等功个人的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爱岗敬业,积极进取,无私奉献,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表现突出。 
  2.在劳动保障改革和发展中勇于创新,积极为解决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出主意想办法,为推进本地区的劳动保障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 
  3.在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成绩显著。 
  三、表彰名额和奖励办法 
  本次共表彰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一等功集体104个,一等功个人263名。 
  对一等功集体颁发奖牌和证书,对一等功个人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四、评选要求 
  (一)坚持条件,确保质量。各地在评选推荐中,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要求,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为依据,坚持高标准,确保先进性。 
  (二)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要面向群众,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逐级推荐。 
  (三)严格审核审批。由拟推荐人选所在的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对拟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拟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有异议的人选应认真调查,确属不具有先进性的及时调整;由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上报的人选向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后,提请部党组审定。 
  (四)按要求呈报推荐材料。各地要对推荐材料认真审核把关,并将推荐材料各1式5份逐级上报。推荐材料包括:一等功集体的事迹材料(4000字左右);一等功个人的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一等功集体呈报审批表;一等功个人呈报审批表。推荐材料要实事求是,事迹准确,文字简明,手续齐全,要逐级加盖劳动保障部门印章,于2002年10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人事教育司。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人事教育司,承办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组织,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要尽快将评选工作领导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1.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略) 
  2.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记一等功名额分配表(略) 
  3.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一等功集体呈报审批表(略) 
  4.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一等功个人呈报审批表(略)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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