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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2 生效日期: 2008-06-02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青政〔2004〕26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今年以来,全省建设工程施工连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责任制层层落实不到位,现场(岗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同时,也暴露出相关地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建设工程的参建各方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定、部署和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二)各级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第393号令、省政府52号令,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工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其他专业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按照“谁发施工许可证,谁负责安全监管”的原则,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监管主体不明确的,建设、安监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当地政府统一协调下,予以明确。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全省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和全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任职资格审批;制定地方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工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工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建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工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全省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工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工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工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四)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即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建设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公路、水运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任职资格考核发证。建立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全省公路水运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公路水运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五)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即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等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的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全省水利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水利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受理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水利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开展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六)青藏铁路公司要切实加强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在青海境内国家铁路(含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建设工程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授权青藏铁路公司负责,并与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沟通与配合,共同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47号)规定,在青海境内国家铁路(含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及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青藏监督站负责。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由省交通厅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七)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经审查合格的安全施工措施,要将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要将审查合格的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八)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有关部门对分管的建设工程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施工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排除;
  5、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九)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举报;
  2、对举报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3、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的综合监管,督促指导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全面检查,促进建设工程各参建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政府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十一)各级安监、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有关的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并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三、加强建设工程源头安全监管工作
  (一)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1、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工作;要认真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职权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主体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在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主体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建设施工中如需对原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调整更改,必须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依法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
  2、对于已开始建设未做安全预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应补做安全预评价;对于已投产运行未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执行的,应补做安全现状评价;以上工作应于2008年12月底前完成。对逾期未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单位,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3、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同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概算中单列。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1、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施工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要求,按照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相对应的存储金额,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一是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二是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2、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要求,在工程概算中计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施工单位要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施工单位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
  (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施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一是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二是用于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是用于安全检查与评价支出;四是用于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是用于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是用于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督。
  3、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第393号令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中提出“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的要求,以及省安全监管局、建设厅分别与青海保监局联合制定的具体意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在安全费用上列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也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三)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必须依据《招投标法》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建设工程选好选准具备相应资质和实力的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在招投标过程中,对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表彰(如获得“安康杯”竞赛活动优胜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等)、模范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签订全员劳动合同、参加工伤和商业保险、获得国家相关认证等)以及连续五年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投标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以选择最佳的、诚实守信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
  四、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辨识、评估、建档、登记、监控和动态管理,防患于未然;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安全检查标准,依据检查标准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评比。对严重违法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清出施工现场,吊销相关证照。
  (一)项目法人安全职责。
  1、项目法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项目法人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2、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3、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4、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报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并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编制依据;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4)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7)工程风雨天气、度汛、冬季施工安全方案、措施;
  (8)其他有关事项。
  6、项目法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7、项目法人应当将建设工程中的专项或大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8、项目法人应当在专项或大型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2)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3)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9、项目法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勘察单位和有关勘察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成果负责。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协助项目法人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项目法人报告。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4、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5、检测、安全评价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资格,依法依规从事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价工作,对其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价负责。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以及工伤保险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等单列,计入工程总造价,上述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不得作为发包和承揽施工任务的优惠条件,要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财企〔2006〕478号文的规定及建设工程进度的要求,直接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施工安全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5、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有安全检查整改记录。
  6、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建设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7、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钢结构工程;
  (5)高空、水上、潜水、带电作业;
  (6)拆除、爆破工程、地下工程;
  (7)锅炉和汽机管道吹扫、锅炉酸洗作业;
  (8)高压容器压力试验;
  (9)隧道(洞)工程;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9、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施工单位进行调试、试运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和试验方案,并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措施。
  1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重点加强对施工生产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1、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2、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由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五、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制定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应急管理、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做好灾害预警预报和重特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提高应急管理、救援和处置能力。
  (二)各级政府要督促建设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进一步健全完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处置和救援能力;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气象、水利、水文、地质、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洪水、泥石流、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三)建设工程项目各参与单位,要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为指导,针对建设工程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与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相关预案的联动,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并做好维护保养,各单位要开展应急管理知识和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四)建设工程各施工单位在发生险情时,要坚持科学抢险、安全施救的原则,制定详细抢险救援技术措施,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精心组织抢险救援。
  六、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查明事故原因,找出管理、技术、规程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不仅要查企业的主体责任,还要查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大对事故发生后瞒报、逃匿行为的惩治力度,严格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
  为了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质量,对建设工程发生的一般事故,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单位涉及中央驻青、外省在青及省管企业的,由州(地、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督导;必要时,由州(地、市)政府授权事故发生地同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州(地、市)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单位涉及中央驻青、外省在青及省管企业的,由省安全监管局和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督导;必要时,由省、州(地、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由省安全监管局做出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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