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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地区高校2008年入学非财政拨款研究生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2 生效日期: 2008-06-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8]1071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规定,经研究,现就北京地区高校2008年入学的非财政拨款研究生学费收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入学非财政拨款研究生学费仍按《关于北京地区高校非财政拨款研究生收费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07]1457号)规定执行。各学校已有专业学费标准,应按照经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并由市教委签署意见的《北京地区高校非财政拨款研究生学费标准申报表》审定的标准收取。
  二、各学校2008年新增专业的学费标准,按照与学校2007年已申报的同等学制、同等专业类别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的原则,填写《北京地区高校非财政拨款研究生学费标准申报表》(一式四份),并提供2008年招生简章等相关材料,报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并由市教委签署意见后,作为各学校的收费标准。
  三、市属高校和中央高校需持市教委签署意见的《北京地区高校非财政拨款研究生学费标准申报表》,分别到市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学校向非财政拨款研究生收取学费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学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五、学校应按学年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六、各学校要按照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有关规定文件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304号),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七、本通知自2008学年起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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