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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丽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配置及车辆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30 生效日期: 2008-05-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丽政办发[2008]51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丽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配置及车辆更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2008年丽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配置及车辆更新工作方案

  丽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过8年多的发展,市区目前有出租汽车企业三家,共有出租汽车409辆,到今年8月底将有324辆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为使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平稳配置和车辆更新,根据《丽水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丽水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配置及车辆更新工作计划于今年7月底前完成。通过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重新配置和车辆更新,改善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状况、提高服务质量,以此展示“浙江绿谷”文明形象,提升浙西南中心城市品位,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经营权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
  (三)坚持车辆自愿更新原则;
  (四)坚持经营权配置与经营信用考核相结合原则。
  三、适用范围
  (一)丽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车辆(指在2000年8月经营权投放车辆);
  (二)丽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未到期,自愿提前更新的车辆。
  四、实施办法
  (一)凡在2000年8月取得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其经营权到2008年8月底自动终止;
  (二)原经营者(车主)经所在出租汽车公司对其经营信用初审后,报市运管部门审核,通过审核的经营者,取得新一轮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资格;
  (三)车主对所雇用驾驶员负有教育管理责任。有下列行为者(车主或驾驶员),取消车主新一轮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申请资格:
  1.在经营期内有严重服务质量问题者;
  2.严重违法行为和责任事故记录者;
  3.聚众闹事等严重损害行业形象者。
  (四)通过审核的经营者,经申请核准,一次性缴纳 45000元/车有偿使用费后取得2008年9月―2016年8月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可维持现有出租车的经营模式不变。
  (五)取得新一轮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必须先报废原车辆,然后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财政部门出具的有偿使用费收据,办理新车的牌证及相关营运手续。
  (六)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未到期的车辆经营者可以申请提前更新车辆。对提前更新的车辆,按月核减原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剥离经营权后的车辆去除出租车营运标志、改变出租车标志色后由原经营者自行处理。
  (七)新的客运出租汽车要选用节能、环保、满足乘用功能的轿车,其车型和车身标识通过向社会征集、公开投票等方法确定。更新后的车辆必须做到“八个统一”,即:统一车型(一个公司只选一种车型)、统一标志色、统一安装税控打印计价器、统一安装GPS系统、统一顶灯式样、统一投诉电话、统一《服务资格证》安装式样、统一标价。
  (八)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公司化管理,每一自然人限定经营一辆客运出租汽车。
  (九)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严禁转让。经营者因经营困难或者身体原因无法继续经营时,经本人申请,收回经营权。剩余年限的有偿使用费由有关部门退回(按月计算),剥离经营权后的车辆去除出租汽车营运标志、改变出租汽车标志色后由原经营者自行处理。转让经营权的,一经查实,认定交易无效,并由行业管理部门收回该车的经营权,所交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十)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经营信用考核基金。考核基金按每车100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出资。市交通局制订相应的考核及奖惩制度,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每年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对经营信用突出的给予奖励。在8年的经营期内有两个年度(含)以上考核不合格的经营者,取消其申请下一轮经营资格。2008年经营权未到期的车辆,其经营信用的考核结果作为今后经营权重新配置的重要参考指标。
  (十一)已到更新年限的车辆,超过2008年8月31日未申请新一轮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对采取违法行为阻挠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和车辆更新工作正常开展的人员,将依法予以处理(是出租车经营者的,同时取消其经营权),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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