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30 生效日期: 2008-05-30
发布部门: 国家档案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的特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开展了规模空前的抗震救灾斗争。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材料,是党和政府领导人民抗震救灾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历史研究、经验借鉴以及弘扬中华民族伟大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意义重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档案机构要积极协助和配合各级抗震救灾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抗震救灾工作中各种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照片、音像材料、电子文件等)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二、各级抗震救灾工作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结合实际,明确抗震救灾工作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挥协调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的重大决策、制定的预案和监测方案及召开专门会议的文件材料;
  2.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及各级党委、政府负责人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讲话;
  3.中央及地方、部门建立抗震救灾工作机构、协调机制的文件材料;
  4.灾情统计及信息发布,包括灾区人员伤亡、失踪,道路、交通、桥梁、通信、房屋损毁,疫情统计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救援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部署指挥部队、公安特警等救援人员赴灾区开展救援的文件材料;
  2.调运救援物资的文件材料;
  3.展开搜救的文件材料;
  4.工程抢险文件材料;
  5.协调国际救援队开展工作的文件材料。
  (三)预报监测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地震现场监测文件材料;
  2.地震分析预报文件材料;
  3.震灾损失评估文件材料;
  4.气象监测预报及提供气象服务工作文件材料。
  (四)医疗卫生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开展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的文件材料;
  2.食品药品安全检测文件材料;
  3.组织救援医疗队伍、血液和药品等应急物资准备、提供等文件材料;
  4.医院接收、诊治、转治受伤人员的文件材料;
  5.未确定身份死亡人员的相关文件材料。
  (五)生活安置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救灾物资调运文件材料;
  2.灾民安置文件材料;
  3.拨放救灾资金、物资的文件材料;
  4.对灾区现场提供应急技术支持的文件材料;
  5.有关救灾捐赠的文件材料。
  (六)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抢修被毁铁路、公路、港口、空港、通信及有关设施的文件材料;
  2.煤电油运和药品等重要物资供应工作文件材料。
  (七)水利抢险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水库(水电站)、河道、堤防、饮水工程受损统计、分析等文件材料;
  2.应急处置病险水库、堰塞湖、受损堤防等工作文件材料;
  3.灾后水利工程重建规划、方案和措施;
  4.灾后水利工程重建所需资金、物资等需求计划。
  (八)生产恢复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灾区价格监管文件材料;
  2.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的方案和措施;
  3.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物资、能源、交通等需求计划、安排。
  (九)治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2.典型案例材料。
  (十)宣传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灾情、疫情、危机等灾区信息发布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2.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决策和部署、法律法规、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事迹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3.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抗震救灾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片、影视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十一)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对救灾物资分配、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形成的文件材料;
  2.查处贪污、挪用救灾物资、资金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二)其他与抗震救灾工作有关的文件材料
  1.与外国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就防震减灾开展交流与合作的文件材料;
  2.接受外国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捐助的文件材料;
  3.外国政府、组织、领导人慰问灾区、吊唁遇难者的有关文件材料;
  4.各地区各部门组织赈灾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抗震救灾工作文件材料及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抗震救灾工作机构撤销时,应将其档案资料向有关主管机关或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四、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抗震救灾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门汇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合有关部门,主动开展服务,做好对相关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业务指导,并根据需要组织档案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档案资料整理工作,确保抗震救灾工作档案资料的完整、系统。
  五、参与抗震救灾的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国家档案局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