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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9 生效日期: 2008-05-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安监发[2008]87号

    为切实做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10月8日,本市暂停受理新增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
  二、2008年7月1日至7月31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周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安全生产情况;8月1日至10月8日,每日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三、2008年7月1日至10月8日,危险化学品专业储存仓库要严格落实出入库登记管理,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7月1日至7月31日,每周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安全生产情况;8月1日至10月8日,每日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四、2008年7月1日至10月8日,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销售实名制,登记购买凭证、购买人员身份证、购买产品名称、数量、用途等情况。7月1日至7月31日,每周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安全生产情况;8月1日至10月8日,每日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2008年7月1日至10月8日,本市六环路以内禁止使用液氯作为消毒剂和原料。由于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实现液氯替代的,要采取周密的防范措施,并每日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六、2008年6月30日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专业储存仓库应在作业和储存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按《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设施。
  七、2008年6月30日前,涉奥场所周边300米内加油站和奥运定点加油站,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加装HAN阻隔防爆装置,完成油气回收改造。7月1日至10月8日,安排专职安全员24小时值守。7月1日至7月31日,每周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安全生产情况;8月1日至10月8日,每日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八、2008年7月1日至10月8日,本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暂停批发、零售业务,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集中储存。
  九、2008年6月30日前,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运行中的尾矿库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须进行整改并采取周密的防范措施。7月1日至10月8日,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对运行中的尾矿库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每日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特此通告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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