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做好2008年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6 生效日期: 2008-05-26
发布部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开办发[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深化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推进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创新,经研究,决定在2008年进一步扩大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宗旨、目标和原则
  (一)宗旨
  积极探索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新机制,增加贫困群众收入,提高贫困村、贫困户自我积累、自我管理、互助互济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目标
  1.帮助贫困村建立互助资金组织(以下简称互助组织),放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量,缓解贫困村发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创新扶贫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2.探索建立扶贫资金与农民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有效方式,促进贫困村各种生产要素的整合,提高贫困村生产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3.提高贫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培育专业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
  4.总结经验,探索路子,培育典型,示范推广,逐步在全国有条件、有需要的贫困村建立互助组织。
  (三)原则
  1.互助资金由贫困村组建的互助组织负责管理,互助组织设在行政村内,不得跨行政村设立。鼓励互助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非营利性的组织。
  2.农户加入互助组织自愿,退出互助组织自由。
  3.加入互助组织需缴纳互助金。
  4.加入互助组织以户为单位,每户一人加入。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5.互助资金在互助组织内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不得私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6.坚持贫困户优先扶持原则。
  7.互助组织不得吸储和从事其他未经许可的金融和经营活动。
  二、试点范围和试点村的选择
  (一)试点范围
  2008年,中央支持的试点村数为667个。(1)中西部21个省(区、市)在1至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各选择20个试点村;西藏自治区和东部6省在1至2个有扶贫任务的县中各选择10个试点村。各省(区、市)要优先在未曾实施试点的县中选择试点村。(2)在试点工作基础较好的河南叶县、四川旺苍县全面推进试点工作,两县分别安排60个和65个试点村。(3)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的其他部分省份给予适当奖励,其中再奖励黑龙江10个村、安徽30个村、甘肃12个村。
  (二)试点村选择条件
  一是正在或已经实施整村推进扶贫规划的村。优先选择“三个确保”贫困村和贫困程度较深的村。
  二是有一定产业发展潜力。
  三是群众有发展愿望,积极性高,村风民风淳朴,村级班子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较强。
  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鼓励以村为单位,采用竞争入围的方式,选择试点村。
  三、“互助资金”管理
  (一)“互助资金”来源
  “互助资金”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财政扶贫资金。其中中央财政平均每个试点村补助15万元。二是村民自愿缴纳的互助金。三是社会各界以扶贫为宗旨无附加条件的捐赠资金。
  (二)“互助资金”使用管理
  第一,组建管理机构。互助资金实行“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滚动发展”,互助组织成员大会是互助资金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负责互助资金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监事会负责资金运行管理的监督。
  第二,明确资金用途。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村农户开展增收项目。开展试点所需培训等组织实施费用由各省(区、市)自行解决,中央财政补助的试点资金不得用于该项支出。
  第三,确保资金安全。加强互助资金的财务管理、账户管理、现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和风险管理,加强对互助资金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开展监测。对村民加入互助组织和缴纳互助金情况和资金运行管理等情况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四,突出扶贫宗旨。贫困户加入互助组织需缴纳的基准互助金,由投入到贫困村的财政扶贫资金承担,贫困户享有相应的借款、收益等权利。互助组织要优先批准贫困户的借款,通过多种方式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提高能力。
  四、试点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扶贫办要指定1名分管领导负责,确定1个业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并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选择好试点县和试点村,组织、指导和监督试点工作开展。各省(区、市)将试点进展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
  (二)加强政策指导和培训。各省(区、市)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参照《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指导手册(试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抓好对互助组织管理人员和互助组织成员的培训,进一步完善措施,规范运作。
  (三)制定实施方案。各省(区、市)要尽快确定试点县和试点村,制定全省(区、市)原则性实施方案,于6月5日前报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备案。各有关试点县要指导试点村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县扶贫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于6月30日前报省(区、市)备案。
  (四)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各省(区、市)要建立试点工作的绩效考评制度,并在考评基础上建立激励机制,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国务院扶贫办规划财务组 010-64193050,电子邮箱:wuhua@cpad.gov.cn,liumei@cpad.gov.cn;财政部农业司扶贫处 010-68551450,电子邮箱: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或fangyaming@sina.com。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试点县、村名单统计表

省名

试点县总数

试点村总数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备注

县数

县名

村数

村名

县数

县名

村数

村名

县数

县名

村数

村名

 

 

 

 

 

 

 

 

 

 

 

 

 

 

 

 

 

 

 

 

 

 

 

 

 

 

 

 

 

 

 

 

 

 

 

 

 

 

 

 

 

 

 

 

 

 

 

 

 

 

 

 

 

 

 

 

 

 

 

 

 

 

 

 

 

 

 

 

 

 

 

 

 

 

 

 

 

 

 

 

 

 

 

 

 

 

 

 

 

 

 

 

 

 

 

 

 

 

 

 

 

 

 

 

 

 

 

 

 

 

 

 

 

 

 

 

 

 

 

 

 

 

 

 

 

 

 

 

 

 

 

 

 

 

 

 

 

 

 

 

 

 

 

 

注:1.此表为中央试点县、村名单,请在备注栏注明省试点县及村数

       2.不可修改表式,但可根据需要增加行数。

 

       3.各省于6月5日前先发电子邮件报送我办和财政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