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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兼职督学聘任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6 生效日期: 2008-05-26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发布文号: 浙教督[2008]12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省兼职督学在促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兼职督学聘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兼职督学聘任办法

  一、任职条件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熟悉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含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的专业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4.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历)以上的学历,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5.热心教育督导事业,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省组织的有关教育督导和专题调研活动;
  6.省兼职督学聘用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个别因督导工作特殊需要的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
  7.省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
  二、聘任程序
  1.省兼职督学的聘任采取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直接考核选拔和各市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分类要求,确定推荐人数。
  2.各市根据省兼职督学任职条件和本地区的实际,研究确定推荐人选;被推荐的省兼职督学人选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浙江省兼职督学申请表》,各市教育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
  3.省教育厅会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规定程序和聘任条件对省兼职督学人选进行审查,确定拟聘人选,并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联合正式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4.省兼职督学在聘期内,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督导工作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办理退聘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5.省兼职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其解聘:
  (1)不履行省督学职责的;
  (2)在教育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解聘省兼职督学时,要向所在单位通报,书面通知本人并在省教育厅网站发布公告。
  三、职责权限
  1.依照国家以及地方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本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以推进我省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为己任,积极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2.参加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
  3.对我省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省教育厅或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发现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和明显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校办学行为,及时向本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和提出意见、建议,并直接向省教育厅或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反映情况。
  5.享有获取省教育厅或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供的教育和教育督导文件、资料等权利。
  6.省兼职督学应当接受督学岗位培训和省教育厅或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有关专题讲座。
  四、组织管理
  1.省兼职督学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督学本人的专长,组织督学参加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
  2.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不定期召开省兼职督学座谈会或咨询会,通报本省教育督导工作情况,就教育督导的重大问题,征求意见。
  3.省兼职督学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仍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省教育厅根据兼职督学参加督导和调研等活动的情况,给予适当的旅途、误餐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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