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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水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9 生效日期: 2008-07-29
发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经贸能源[2008]480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为加强我省水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更好地发挥水电工程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的通知》(闽政〔2007〕227号)、省委编办《关于调整水电建设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闽委编办〔2007〕2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水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电站工程建设管理
  (一)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
  1、工程行业审查
  凡在我省境内兴建的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在工程核准前应向省经贸委申请工程行业审查。
  工程建设单位申请行业审查时,应提供有权部门审批的流域综合规划文件和有水力发电工程设计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行业审查的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工程地质条件是否满足工程安全要求,工程防洪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工程规模、机组选型、电气主接线、施工组织安排是否合理可行等内容。
  2、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
  项目核准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省经贸委委托的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经贸委批复的行业审查意见及省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文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期内,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并认真执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
  3、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
  经审批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得任意修改,因特殊情况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凡涉及工程总体布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项目业主报原审批(核准)或审查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截流、工程蓄水、水轮发电机组启动等阶段性验收及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工程竣工验收要在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提出申请,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初审后转报省经贸委。
  (1)工程截流验收
  工程截流验收由省经贸委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
  (2)工程蓄水验收
  工程蓄水验收由省经贸委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
  (3)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含总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
  总装机1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的机组启动验收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电力有限公司共同组织;总装机1万千瓦以下水电站的机组启动验收由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会同电业局共同组织。
  (4)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
  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由省经贸委组织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
  水电工程安全鉴定是水电站工程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是确保工程安全的重要措施。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蓄水验收及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前三个月向省经贸委汇报工程安全鉴定相关事宜,并及时将工程安全鉴定结果报省经贸委备案。
  (5)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要在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水土保持、工程档案、工程决算等专项竣工验收完成的基础上,由省经贸委牵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
  建设单位在水电站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应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水电站建设各阶段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进行下一阶段施工,经贸部门不予批准并网运行,电网企业不予收购电量。
  (二)总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
  总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工程建设管理由水利部门负责,水电站建成验收后移交经贸部门负责电力生产运行管理。
  二、水电站生产运行管理
  (一)水电站的并网运行管理
  并入省电网运行,电量在省电网平衡的水电站,由发电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济局提出申请,经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初审后报省经贸委审批;并入地方电网运行,电量在县(市、区)电网内平衡的水电站,由发电企业向县(市、区)经济局提出申请,报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审批,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审批后向省经贸委报备。
  (二)水电站的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的管理
  设区市经贸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水电站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水电全额上网,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力调度环境,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水电站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的安排实行分级管理,省直调水电站年度发电量由省经贸委负责安排;市调及县调水电站年度发电量由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负责安排。
  (三)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发电水库总库容在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电站,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批;总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下的水电厂,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所在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或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审批。
  经贸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审批部门应按分级管理权限要求已投产水电站根据工程规划设计和工程实际情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并及时给予审批,批文抄送各级防汛指挥机构。
  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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