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班)安全保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5 生效日期: 2008-07-25
发布部门: 吉林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吉教基字[2008]22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盛夏季节是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高发季节,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小学和幼儿园(班)的安全保卫和卫生保健工作,要充分利用暑假时间对辖区内幼儿园(班)安全保卫和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幼儿园(班)师生安全。
  一、暑假期间,各市(州)、县(市、区)要集中组织一次幼儿园(班)安全保卫和卫生保健专项检查。要全面落实教育部《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六条措施的通知》精神,排查各种不安全因素,健全安全保卫和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加强值班、值宿等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加强对幼儿园(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严防恶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幼儿园(班)师生安全。
  二、全面落实卫生部、原国家教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卫生保健部门,对幼儿园(班)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幼儿园(班)食宿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坚持和完善幼儿园晨检制度,幼儿桌椅、玩具和游乐设施要及时消毒,强化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严防传染病发生。特别是对于手足口病疫情要落实早发现、早报告制度,对可疑病例,要高度警惕,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发现传染病例,要及时采取隔离消毒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传染病管理办法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三、要重点加强民办幼儿园(班)的管理工作。各地要进一步理顺幼儿园管理体制,完善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机制。要按照省教育厅颁布的幼儿园办园标准,严格个体幼儿园审批工作,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审批。对现有幼儿园(班)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取缔。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严格执法,坚决取缔各类“问题园”和“黑园”,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幼儿园(班)安全保卫和卫生保健工作机制。要把幼儿园(班)安全保卫工作和卫生保健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并坚持常抓不懈。要进一步理顺幼儿园安全保卫和卫生保健工作管理体制,充实工作队伍,完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要主动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幼儿园(班)安全工作,确保幼儿园(班)周边环境整治、安全保卫、卫生保健等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幼儿园(班)师生安全,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