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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3 生效日期: 2008-07-23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交水发[2008]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超载治理工作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把住源头、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依法严管”的要求,对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制止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和装卸、船舶运输超载内贸集装箱等违法行为,保障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安全、高效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超载治理工作原则
  (一)全面治理与港口重点治理并重;
  (二)技术监控、法律规范与行政管理相结合;
  (三)阶段性集中治理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三、超载认定标准
  (一)符合GB/T1413-1998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24000Kg的为超载箱,4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30480Kg的为超载箱。
  (二)符合GB/T1413-2008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箱和4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30480Kg的为超载箱。
  (三)集装箱卡车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时,需遵守我国公路管理部门发布的载重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四、超载治理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内贸集装箱码头闸口称重系统。
  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所有内贸集装箱码头闸口必须配备称重系统,并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在规定时间内未配备闸口称重系统的内贸集装箱码头,视为经营条件不完备,不得从事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活动。
  自2009年1月1日起,每一个内贸集装箱必须经过称重并记录保留重量数据3年,港口只允许不超载的集装箱装船。
  (二)建立内贸集装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
  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建立内贸集装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内贸集装箱码头闸口称重系统获取的每个内贸集装箱信息必须直接或通过码头信息系统传输至交通运输部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内贸集装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与监控信息系统联网、不能实现内贸集装箱重量数据自动传输的,视为营业条件不完备,不得从事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活动。
  (三)超载箱减载作业实行统一的收费制度。
  自2009年1月1日起,内贸集装箱装船码头应通过闸口称重系统严把每个内贸集装箱进港关,对超载箱采取退回措施或就地进行减载,严禁将超载箱装上船。对卸船中发现的超载箱进行减载,严禁将超载箱运出港区。
  自2009年1月1日起,发现违规超载箱的港口经营人,除收取基本装卸费用外,还应按照不低于200元/箱的费率标准,向超载箱的货主收取超载箱减载作业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定,并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对内贸集装箱超载实施监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对内贸集装箱超载实施监管的主体,内贸集装箱港口经营人是实施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的具体执行者。自本通知发布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好辖区内的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宣传工作,及时督促、指导港口经营人完成码头闸口称重系统和信息系统的建设改造,对于具备经营条件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营业条件不完备的港口经营人,采取措施监督其停止从事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活动。
  自2009年1月1日起,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内贸集装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对内贸集装箱超载实施常态化监管的同时,应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内贸集装箱装船码头是否严把内贸集装箱进港关,监督检查港口经营人对进入闸口的每一个内贸集装箱进行称重,按规定采集、保存、报送内贸集装箱信息,对不遵守规定的港口经营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各地海事管理机构应积极协助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对内贸集装箱船舶运输加强监管,发现船舶装有超载箱,可以暂停向该船核发离港签证,及时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由船舶对超载箱进行处理后予以放行。
  五、组织保障
  (一)为加强领导,交通运输部成立治理内贸集装箱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部署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并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司设立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办公室。
  (二)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主体,各地要指定职能机构和人员,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做好宣传贯彻、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三)内贸集装箱码头是落实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措施的重点环节,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的内贸集装箱港口经营人从安全生产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交通工作会议部署,提升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能力,进一步促进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超载治理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把住源头、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依法严管"的要求,对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制止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和装卸、船舶运输超载内贸集装箱等违法行为,保障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安全、高效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超载治理原则和目标
  (一)超载治理工作原则
    一是全面治理与港口重点治理并重;二是技术监控、法律规范与经济管理相结合;三是阶段性集中治理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二)超载治理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确保水路集装箱运输基础设施完好和运输生产安全,维护良好的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持续健康发展。
  阶段性目标:一是2008年对内贸箱超载开展集中治理,力争使内贸箱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二是2009年建立内贸箱超载治理长效机制,力争使内贸箱超载现象从根本上得到控制,水路内贸集装箱安全运输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三、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认定标准
  (一)符合GB/T1413-1998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24000Kg的为超载箱,4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30480Kg的为超载箱。
  (二)符合GB/T1413-2008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箱和4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30480Kg的为超载箱。
  (三)集装箱卡车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时,需遵守我国公路管理部门发布的载重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国家标准GB/T1413-1998《系列1集装箱外部尺寸和额定质量》、国家标准GB/T1413-2008《系列1集装箱外部尺寸和额定质量》、《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相关内容摘录见附录。
  四、治理工作的主要步骤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自2008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用1个月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宣传活动。围绕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介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形成强大舆论氛围。港航企业等内贸箱运输从业单位也要积极向货主单位宣讲交通运输部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的精神,并帮助货主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建立健全内贸箱超载监控手段。
  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所有内贸集装箱码头改造建设码头闸口称重系统和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每个内贸箱码头应根据运输生产规模,配齐配足码头闸口称重系统,并按照部统一的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在闸口安装客户端软件,或经由集装箱码头已有的业务信息系统,将码头闸口称重系统获取的每个内贸集装箱信息,保存、报送至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
  港口经营人完成建设工作后,需通过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验收,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在规定时间内未建立健全内贸集装箱超载监控手段的内贸集装箱码头,不能与监控信息系统联网、尚未实现内贸集装箱重量数据自动传输运作的内贸集装箱码头,视为营业条件不完备,不得从事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活动。
  (三)对超载箱实施强制卸货。
  内贸箱经称重检查确认为超载箱的,港口经营人应要求发货人/托运人拖回减载,阻止超载箱进入港区。对发货人/托运人不愿或不能拖回的超载箱,必须在港区内进行强制卸货。港口经营人对超载箱进行强制卸货前,必须事先向发货人/托运人履行告知义务,使有关各方对超载重量数据和卸出货物的后续安排取得一致认可。港口经营人收取的超载箱减载作业费标准应提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不得低于通知规定的最低标准。
  (四)开展集中治理行动。
  自2008年10月8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治理行动,在全国范围内打击内贸箱超载行为。所有内贸箱必须按规定采集、保存、报送内贸集装箱重量等信息,确认单箱实际重量未超过超载箱认定标准后,港口经营人才能对集装箱进行装卸船作业。集中治理行动期间,对发运超载箱的内贸集装箱装船码头予以处罚,对发现超载箱进港而不予报告的内贸集装箱卸船码头进行通报,对拒不执行超载箱认定标准的港口经营人予以停业整顿。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对超载箱强制进行卸货并实行统一的收费制度,用经济手段惩罚内贸集装箱超载行为。
  (五)对内贸箱超载实施长期监管。
  依托内贸箱超载监控手段,建立内贸箱超载治理长效机制。由交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内贸箱超载实施长期监管,对内贸箱超载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通过对内贸箱重量数据的监控分析,及时把握内贸箱超载现象的变化态势,对不遵守内贸箱超载认定标准和规定的港口经营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海事管理机构对集装箱船舶运输超载箱的行为进行监管,对不遵守内贸箱超载认定标准的船公司依法实施处罚。
  (六)制定内贸箱超载行政处罚规定。
  内贸箱超载危及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目前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维护运输安全秩序方面已有明确规定,但对如何处罚内贸箱超载行为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部将抓紧制定颁布《港口安全管理规定》,使内贸箱超载长效治理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对内贸箱超载治理的行政处罚更具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五、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在全国开展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是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抓好这项治理工作,在交通运输部成立治理内贸集装箱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并组织各地的治理工作。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充分认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具体抓好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
    (二)进度安排
  全国开展内贸集装箱超载集中治理工作自2008年8月1日开始,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8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为宣传和启动阶段。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中国交通报、水运报等主流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按照内贸箱港口规模和基础设施条件,确定试点港口并先行开展超载治理工作,为后续阶段的工作积累经验。在此期间,各个内贸集装箱码头应完成码头闸口改造和称重系统建设工作,以及与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的数据接口。已经具备闸口系统的内贸集装箱码头,应对发现的超载箱进行减载作业,并采取收费措施。
  第二阶段从2008年10月8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为集中治理阶段。从2008年10月8日起,全国内贸集装箱码头同时开展集中治理,对发现的超载箱必须强制进行卸载作业并实行统一的收费制度,坚决制裁违规超载行为。同时,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投入运行,与内贸集装箱码头实现数据传输。集中行动期间,部将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第三阶段从2009年7月,为总结验收阶段。各省交通主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并提出表彰单位和个人。部组织对各地区的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全国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2009年8月1日后,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常态管理,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托已经建立的技术手段和监管机制,对内贸箱超载开展日常管理,使内贸箱超载治理常抓不懈。
  为确保全国治理工作协调、顺利开展,集中治理期间,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作组,赴各地进行检查和指导,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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