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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农村集体电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9-08 生效日期: 1986-09-08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省政府同意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农村集体电话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农村集体电话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省集体电话通信事业,提高通信质量,加快信息传递,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或村兴办的集体所有制电话通信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条   农村集体电话的经营范围,为地方国营农村电话网尚未达到的乡(镇)以下(含乡、镇及企事业单位)的电话通信业务。


    第四条   农村集体电话是国家电信通信网的组成部分,以县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以乡(镇)为单位独立核算,人、财、物要与地方国营农村电话严格分开,不得相互挤占、平调。


    第五条   县(市)成立集体电话管理站,由县邮电局代管。乡(镇)电话分站受县集体电话管理站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电话分站站长由邮电支局长担任;没有设立支局的乡(镇),新建的电话分站,站长由乡(镇)政府从集体电话人员中委派。


    第六条   县集体电话管理站配备三至五人,从集体电话人员中选配。乡(镇)电话分站一般配备机线员一人,话务员一人;业务量较大的分站,配备专职机线员一人,话务员二人。


    第七条   农村集体电话人员要相对稳定,人员录用、辞退必须征得县集体电话管理站同意,不准私招乱用。从农业人口中录用的集体电话人员要签订劳动合同或实行轮换制。其户口和口粮,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141号《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和省政府鲁政发(1984)137号文件规定执行。集体电话人员在职期间免除农村义务工和提留金。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农村集体电话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可参照地方国营电话人员的标准,视各农村集体电话分站的经济收入情况,根据国家关于合同制工人或农民轮换工的有关规定确定。其资金来源,从集体电话收入中提取,亏损的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县集体电话管理站制订,报请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农村集体电话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要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县乡结合,统一规划。所需资金,主要从集体电话收入中解决。集体电话杆线设备遭受自然灾害破坏,修复资金、材料不足时,由当地政府给予扶持。


    第十条   农村集体电话业务、技术管理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有关业务、技术规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电话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由县集体电话管理站统一组织,定期考核,不断提高业务、技术素质。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电话的资费标准,应按照《山东省农村电话营业办法》和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关于调整农村电话通话费标准的联合通知》(<1986>电农字第16号文)的规定,制订全县统一的资费标准。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电话建设所需木材、钢材、水泥,要纳入县(市)物资供应计划,由物资部门统筹安排。所需电信专用设备,由县(市)邮电部门申报计划,组织供应。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电话的房产、机线设备,维护工具等均应按规定建卡登记。设备变动、改造或拆除,应报县集体电话管理站批准,不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电话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保护,严防破坏,确保集体电话通信线路安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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