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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7 生效日期: 2008-07-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甬卫发[2008]13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中医药条例》中关于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的规定,更好地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培养一批医德高尚、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临床诊疗技术精湛、群众公认的名中医,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卫生局
宁波市人事局
二00八年七月十七日

宁波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批医德高尚、理论扎实、业务过硬、群众公认的中医药人才,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我市将开展名中医评选工作。为使评选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名中医评选工作由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市卫生局负责具体实施。各有关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申报和初审工作。
  第三条 宁波市名中医称号授予在卫生行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医药专家(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中药师)。原则上每5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根据“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评选工作由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和认定。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名中医评选的申报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医类执业医师(药师)资格,担任主任中医(药)师职务3年以上,现仍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和中药工作的临床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除外)。
  第六条 名中医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二)有扎实的中医药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在诊疗常见病、多发病和某些疑难危急重症方面具有独特的诊疗技术,在省内或市内及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
  (三)在中医药学术继承和创新方面成绩明显,能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大胆进行学术创新,学术造诣较高,曾发表多篇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其中在一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中医药专著;
  (四)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25年以上,在临床一线能提供较大的服务量;
  (五)系所在地区或单位的学科带头人,具有培养和指导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并能承诺每3年培养1~2名学术经验继承人者;
  (六)主持中医药科研项目并取得重大成果,曾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和省(部)级中医药科技成果二等奖奖励者(前2位完成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和省(部)级中医药科技成果一等奖奖励者(前5位完成人)优先评选;
  (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担任全国中医药学会、针灸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理事及各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者优先评选。
  以上条件,前5条为必备条件。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七条 候选人由单位推荐,并上报以下材料:
  (一)市名中医评选候选人推荐表;
  (二)市名中医评审记分表;
  (三)医师执业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奖励证书复印件;
  (四)临床主要业绩材料(包括技术特长与业务量,主要学术论文、著作、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等有关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一套。
  第八条 推荐市名中医的候选人,在申报评审前,由各县(市)、区卫生局或市级有关单位在当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有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理完毕的,不提交评审。
  第九条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市级有关单位按宁波市名中医评审评分表上所列的各项内容要求,对候选人进行初评和公示后,将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市卫生局。
  第十条 推荐上报的候选人,由宁波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评选条件进行审核,初步提出宁波市名中医候选人员名单,然后由宁波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进行讨论评议和投票,以得票数超过半数以上的选票多少择优确定人选。评选结果经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授予“宁波市名中医”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候选人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宁波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评选纪律,对投票、评语等评审情况予以保密,不得向外泄露。对在评选活动中不实事求是,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宁波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由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领导及中医药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中医职能处室,负责名中医评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及市级有关单位要积极为市名中医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名中医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要建立起高技术、高责任、高报酬的分配机制,对名中医的分配给予倾斜。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及市级有关单位要将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他们配备1-2名学术继承人;有条件的,配备工作助手。同时将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不定期的举办名中医学术研讨班,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六条 市名中医因工作需要,个人自愿,经组织批准,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推荐省级名中医候选人在市名中医中产生,推荐国家级名中医候选人在省、市级名中医中产生。
  第十八条 已获市名中医称号者,若有医德医风败坏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二级负主要责任以上医疗事故的,经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备案,撤消其市名中医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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