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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5 生效日期: 2008-07-15
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2008]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调动县(市、区)政府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市与县(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完善市与县(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充分调动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市与县(市、区)共同促进收入增长的财政机制,确保全市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政府调控经济的能力。
  基本原则:保持县(市、区)现有财力分配格局。按照“保存量、分增量”,“事权与财权相统一,责任与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原市级固定税源户除金融保险证券企业和洛阳日报社外,其余税源户全部按属地下放到各县(市、区)。收入基数以2007年决算数据确定。
  税收分税管理和其他收入分级管理相结合。税种的划分和共享税的分成比例既要确保市与县(市、区)的收入合理分配,又要强化税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
  方案力求简化清晰、规范。从实际情况出发,在明确改革目标的基础上,设计规范化的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把握重点、分步推进。通过合理划分税种,构建分税管理的基本框架,进一步简化财政体制结算,将现行的补助、上解和一些具体事项计入新体制的财力基数。
  二、完善市与县(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收入划分
  1. 市级固定收入:城市区范围内的金融保险证券企业各种地方税费(含在县和偃师市设立的金融保险证券企业分支机构集中交纳的营业税)、洛阳日报社的各种地方税费;城市区范围内的契税、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不含吉利区)、公路运输管理费收入(不含吉利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不含吉利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不含吉利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市级监督检查等执法部门查补的各项收入。
  2. 县(市)级固定收入: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增值税地方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证券企业分支机构集中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烟叶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3. 区级固定收入:各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市级下划企业)的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
  4. 市与区共享收入:各区行政区域内的增值税地方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共享收入分成比例为市级财政50%、区级财政50%。
  5. 市区教育费附加收入先由市级集中,再分配到各区。教育费附加收入35%用于市级统筹,65%按市区中小学学生人数等因素进行分配。
  6. 从2008年起,县(市、区)资源税比2007年收入基数增加部分,市级分成20%;县(市、区)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级分成20%。
  国家和省有文件明确规定的地方税费实行分级分享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各项非税收入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二)财政支出划分
  1. 市级支出:市级安排的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支出;市级安排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城市快速路,城市主次干道,跨河、跨铁路大桥及宽25米以上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行道树、路灯、交通信号设施、路名牌等标志标识、雨水、污水管道),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垃圾处理厂,城市3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广场、公园,城市河渠治理工程,城市环境监测工程,城市防火设施工程等。
  2. 县(市)级支出:县(市)级安排的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支出,县(市)级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支出。
  3. 区级支出:区级安排的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支出,区级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支出,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的征地及拆迁补偿(市级根据拆迁难易程度结合差别化管理原则给予以奖代补),河渠主河(渠)道之外的垃圾清运,城市支路(含宽25米)及其以下的道路(含社区道路、城中村道路),区管道路附属设施(行道树、路灯、交通信号、排水设施、路名牌等标志标识),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筒)及相关装置和设备,街头绿化小品,小型桥涵,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和道路清扫、保洁,本辖区内的防汛、防灾、防雪等方面的投资建设和维护支出。
  (三)财政体制结算的确定
  1. 市级固定税源户的地方税费全部下划县(市)后,按照2007年其地方税费缴纳情况核定下划基数,实行基数上解加增长分成的办法,用公式表示为:当年核定市级分成额=上年核定数额×(1+当年该县(市)税收收入的增长率)。
  2. 市级固定税源户的地方税费全部下划各区后,按照2007年其地方税费缴纳情况核定下划基数,计算市、区财力转移数额,其差额则为区上解基数或市对区补助基数。各区新体制收入基数与原体制收入基数的差额部分,按照基数上解(补助)加增长分成办法,通过体制结算,分别作为市对各区的补助或区对市的上解。用公式表示为:当年上解(补助)额=上年核定上解(补助)额×(1+当年该区税收收入的增长率)。
  3. 核定市级与区级共享税基数。以2007年财政决算数为基础,按照新体制规定的财政收入划分办法核定各区范围内的共享税基数。
  4. 市区企业迁入县(市)行政区域内和到县(市)投资的企业,其地方税费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基数上解加增长分成结算。
  5. 对于以市为主新投资的企业,为弥补各区政府在完善基础设施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支出,自投产后(实现主体税收)第一年,地方税收全部给区,第二年,地方税收市与区各得50%,第三年核定基数。
  6. 税收返还计算办法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7. 新老体制的衔接问题。
  将原体制中对区财政的定额补助或上解数额、各种专项补助、专项上解并入新体制。实行新的体制后,市级和县(市、区)级固定收入分别缴入市级和县(市、区)级国库;市与区共享税收入按核定比例分别划库。
  对吉利区核定城市维护定额补助支出基数,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同时,建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吉利区每年财政收入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调节。
  (四)重点工程建设的税收分成
  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税收征管按照投资主体实行源泉控管、委托代征办法。凡是在全市范围以市政府行为筹措资金建设的基础设施重点工程以及市以上各级政府在我市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对其计征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全部列入市级收入,统一由市地税局组织征收入库。道路工程建设税收的30%部分返还工程沿线县(市)财政,年终单独核算。
  (五)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和增收激励机制
  1.对区实行共享税超率累进激励制度。为鼓励市及区两级共同做大财政蛋糕,形成市及区两级良性互动机制,以区级税收收入平均增长速度为参照速度,按照该区当年税收收入增长速度与参照速度的对比情况,对该区当年地方级共享税分成比例进行超率累进激励制度。若其增长速度高于参照速度2个百分点以内的,上调共享税分成比例1个百分点;高于参照速度2-5个百分点以内的,上调共享税分成比例1.5个百分点;高于参照速度5个百分点以上的,上调共享税分成比例2个百分点。
  2.建立和完善市对县(市、区)转移支付制度。鼓励县(市、区)加快经济发展,培植壮大财源,通过自身努力改善财政状况。对各县(市、区)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和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高于县(市、区)平均水平、财政供养人员增幅分别低于县(市、区)平均增幅的给予一定奖励。转移支付办法另行确定。
  3.市级通过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分成集中的财力主要用于全市生态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以及耕地开垦与保护。
  4. 建立和完善产业发展激励制度。市本级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符合辖区产业特点的重点项目和行业给予扶持。
  三、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配套措施
  (一)在城市区建立税源合理流动分享制度。属于列入市政府统一规划,必须迁移的并且年区级收入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税务部门按年向市财政局提供跨区变更纳税的企业全年分税种入库情况。迁入区第一年按区级收??80%比例、第二年按区级收入50%比例、第三年按区级收入20%比例对迁出辖区计算补偿(以上比例均为扣除上缴省三税增量的20%后计算,下同),年终通过财政专项结算分配给有关区,期限3年。其他情况不予考虑。
  (二)对引资区从外地通过招商引资进入异区工业园区的企业,按照经营所在地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年终通过财政专项结算由属地区对引资区进行补偿。补偿办法由属地区与引资区协商确定。
  (三)对跨县(市、区)经营的连锁企业,按其是否独立核算明确税收归属。独立核算的,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属地征收管理;不独立核算的,税收先归总部属地征收管理,年终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数据资料,将县(市、区)级收入再按营业收入比例通过财政专项结算分配给相关县(市、区)。
  四、财政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
  (一)如果中央、省出台或开征新的税种,其收入级次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如果中央、省对我市的财政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市对县(市、区)体制也将作相应调整。
  (三)对市主导新建的企业和特殊行业的企业税收分成比例,另行确定。
  (四)凡不在市政建设投资规划范围内而由市政府投资主要为新建企业提供基础设施配套服务的建设项目投资,按照投入补偿机制,先从新建企业实现的地方税收中按照1:1.2进行投资补偿,然后再确定各级税收分成比例。
  (五)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除中央统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县(市、区)不得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中央、省、市出台的各项配套政策支出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差别化资金配套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洛政办〔2007〕108号)规定分级负担。市政府确定的对企业改革改制扶持政策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六)迁移、引资企业的主体界定工作,由市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并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认定,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分别向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提供各类企业名单以及投资情况。市国税局、地税局按年向市财政局提供企业分税种分级次入库情况。
  (七)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企业发展环境,今后凡是违反税法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在市及县(市、区)之间引税的,一经查出,要立即纠正并按照混级混库税款1倍以上的数额上解市级财政。
  五、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责任与权利相一致原则,按照建立公共财政要求,规范各级财政支出范围,支出的划分基本上以事权的划分为基础。市政府要集中财力办大事,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县(市、区)扶持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由县(市、区)政府通过安排支出予以兑现,在既定的财政体制下收支自求平衡。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支出顺序,确保不留硬缺口,依法保证教育、农业、科技等支出,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稳定的“三农”投入增长机制。
  (二)加强对体制运行的监督、分析,及时发现、解决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在体制运行过程中,各级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发现问题及时沟通,专题研究,妥善解决。同时,对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及时提出完善、改进的办法。
  (三)适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完善税收征缴体制。各级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体制规定的收入范围和分成比例,依法组织各项收入,确保各项收入及时、准确入库,保证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平稳过渡。从2008年1月1日起,各级税务、财政、国库部门要按新体制组织征收、入库。2008年1至7月份已按原体制征收入库的各项收入,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关基数计算和具体的预算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另行制定下发。
  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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