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2 生效日期: 2008-05-22
发布部门: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民办教育属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资渠道,增加教育资源总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实施教育强市的重大举措。为加快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纳入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发展,科学确定公办、民办教育结构,合理布局公办、民办学校。在民办教育机构享有充分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依法指导、服务和管理,不断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实现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协调与健康发展。
  二、大力扶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特别是要重点引导、支持民间资本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在教育区域结构布局中,加强对民办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的支持力度,努力使民办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结构、层次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符合产业发展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全面推广“订单式”培养模式,努力培养“适销对路”的人才。同时,要大力开展各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
  三、在坚持学校设置标准的前提下,鼓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举办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重点支持举办有校园产权、规模大、信誉好、运作规范的优质民办学校和示范骨干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四、科学引导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教育资源整合,依法实行联合办学;支持社会力量收购、租赁学校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教育资源办学;欢迎境外人士和教育机构来我市投资捐资办学。凡捐资200万元以上或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举办者拥有学校冠名权。对引资办学有功人员,按市里招商引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设置标准报批。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六、统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民办学校招生列入当地招生计划。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跨区招生时,生源地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行为,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不得扰乱招生秩序,不得买卖生源。
  七、规划、建设、国土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对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和新建校舍,要及时审批,要按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金融部门、扶贫办要积极为民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信贷支持。供水、供电部门要保证民办学校的用水用电,在水、电收费上做到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对民办学校的各项税收减免政策。物价部门要按政策合理核定、及时审批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八、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市、县两级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市级财政每年设立20万元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每年设立10万元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九、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公办学校教师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有序引导公办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流动。根据民办学校的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选派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被选派到民办学校工作的教师身份岗位不变,工资由民办学校发放,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经录用,工龄或教龄连续计算。
  十、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业务培训、评选先进、教育科研、教龄和工龄计算、名师名校长津贴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对待;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为教职工交纳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购买养老、医疗等商业保险。民办学校要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十一、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乘车优惠、评选先进、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十二、民办学校可以按生均教育成本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不含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中等专业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并在向社会公示或印发招生简章前15天报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按照《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退还学生费用。
  十三、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筹集社会资本,努力办好学校,积累资金,滚动发展。民办学校所得的合法资金,举办者要求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合理回报。
  十四、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召开民办教育现场会、观摩会、成果展等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和地方关于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民办教育的地位与作用,宣传和表彰民办教育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五、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机构,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积极开展民办学校的人员培训、教师引进、业务指导、政策和人才市场信息发布等服务工作。各级政府和市、县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民办学校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工作合力。
  十六、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中介服务体系和社会信用制度,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民办教育中介机构和协会,开展民办教育咨询、评估、审计、代理服务等,提高社会化组织程度,强化行业自律协调作用。逐步建立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和管理等民办学校信用评价机构和管理制度。
  十七、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制订和完善评估方案,定期开展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民办学校不得随意转让、变更法人,确需变更,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十八、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民办教育协调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项政策和工作的落实情况。制定和完善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确保国家和省、市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和健康发展。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