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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1 生效日期: 2008-05-21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办造字[2008]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管理,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木生长环境,促进林木生长发育,提高森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等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界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 重点公益林抚育作业是针对重点公益林中的中、幼龄林,进行的以透光抚育、生态疏伐、卫生伐、景观疏伐等为主要方式的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应以形成复层群落结构,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第五条 对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优先安排抚育间伐限额和年度生产计划。
  第六条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抚育成效。
  第七条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由各级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 抚育对象

  第八条 对防护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
  (一)中龄林郁闭度0.8以上、幼龄林郁闭度0.9以上;
  (二)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折等自然灾害,受害木株数达10%以上的林分。
  第九条 对特用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
  (一)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
  (二)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
  (三)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折等自然灾害,受害木株数达5%以上的林分。
  第十条 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 导则》(GB/T 18337.1-2001)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以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人为活动的公益林,禁止开展抚育活动。

第三章 抚育技术

  第十一条 抚育方式
  (一)透光抚育
  在幼龄林内进行。采取定株、修枝、间伐等措施,间密留疏,去劣留优,栽针补(保)阔,调整林分结构。
  (二)生态疏伐
  在中龄林内进行。将林木划分为若干植生组,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在每组内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有害木,伐除有害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
  疏伐作业后,为调整林分的树种结构和层次结构,可根据情况适当补植,形成混交林。
  (三)卫生伐
  在遭受病虫害、风折、风倒、冰冻、雪压、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林分中进行。清除生态功能降低的被害木。在林隙较多、较大的林分中,应适当补植目的树种。
  (四)景观疏伐
  风景林按森林美学的原理进行景观疏伐,改造或塑造新的景观,创造自然景观的异质性,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旅游和观赏价值。
  第十二条 抚育强度
  在确定的抚育林分中,根据林分功能和状况,按照优良木、有益木、有害木,合理确定抚育方式方法,并设计伐除有害木。
  透光抚育、生态疏伐、卫生伐作业后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6,且伐后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对于容易引起风倒的林分或因抚育强度大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每次抚育间伐后郁闭度不得降低0.2。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抚育初始期、间隔期和抚育强度。
  景观疏伐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抚育强度。
  第十三条 剩余物处理
  抚育作业剩余物应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理。

第四章 外业调查

  第十四条 抚育地块确定
  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成果或经及时更新变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根据年度计划,在重点生态公益林的中、幼龄林中,按照先近后远、先急后缓、集中连片的原则,在全面踏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抚育作业地块,将任务具体落实到各个地块。
  第十五条 作业小班区划
  在选择确定的地块中,以原二类调查区划小班为基础,根据不同的抚育方式、抚育强度区划作业小班。
  第十六条 小班调查
  采用标准地调查法,按小班调查设计表(见附1)逐项调查填写各项调查内容;标准地一般为0.1公顷;标准地总面积占小班面积比例一般为2%;在标准地分树种、保留木和有害木进行每木检尺,填写每木检尺记录(见附1),起测径阶为6厘米;填好标准地调查资料汇总表(见附1)。

第五章 作业设计

  第十七条 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本规定第三章技术要求确定的技术措施,以作业小班为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 设计内容
  (一)抚育方式:包括透光抚育、生态疏伐、卫生伐、景观疏伐等;
  (二)抚育指标:包括抚育面积、抚育强度、采伐蓄积量、出材量等及相应的工程量、用工量、进度安排、费用概算等设计;
  (三)辅助设施:包括必要的作业道、集材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
  (四)作业成效监测设计:包括作业区和对照区监测样地设置、样地调查。(详细内容见附2)
  (五)作业设计图:应注明小班位置、边界,并注明小班号、目的树种、面积、郁闭度等主要设计内容,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第十九条 作业设计文件组成
  作业设计文件由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见附1样式三)、作业设计图和调查设计表组成。
  作业设计说明书以建设单位为总体编写。
  第二十条  作业设计文件汇总
  (一)建设单位汇总填写作业设计文件一览表;
  (二)文件装册。资料装订的顺序为:作业设计审批文件、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汇总表、作业设计一览表、作业区位置示意图、调查设计表、作业设计图。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作业设计文件审批工作,报国家林业局备案。项目一经审批,不得随意改动。因客观原因确需改动的,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改动后的作业设计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档案,包括调查设计文件、审批文件、作业验收和总结文件、作业成效监测资料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项目作业设计规定(试行)》(办造字[2005]17号)同时废止。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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