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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0 生效日期: 2008-05-20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8]4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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