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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9 生效日期: 2008-05-1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北政发[2008]20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改进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的精神以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一)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渠道,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总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拟订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市国土资源局要按桂政发[2004]23号文件的规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还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五)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方案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竞标方式优选,并依法按程序报批。
  (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市房改办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招投标。中标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凭市房改办出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合同书》分别到相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中标单位不得转包。也可由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项目验收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八)经济适用住房只限建设公寓式普通住宅。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
  (九)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开发单位凭市房改办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费用免缴手续。
  (十)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十一)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贷款安全运作的前提下,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贷款条件)发放。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进行审定,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十三)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与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之和在其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销售价上浮20%计算补交差价款。差价款由市房改办收取,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及其管理费用支出。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享受的控制面积标准为:普通职工居民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其他人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5]39号)住房标准执行。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
  (十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成员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3、家庭无住房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
  (十六)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
  (十七)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过公有住房、参加过集资建房和市场运作建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八)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退还原租住的公有住房。
  (十九)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建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五、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程序
  (二十)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实行统一管理。开发单位要把建设、销售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市房改办报告。销售前一个月须把房源的具体情况(包括楼盘地址、幢号、房号、套型、面积、价格、数量等)报告市房改办。市房改办根据可售房源情况,在《北海日报》和市房改办窗口公布信息。
  (二十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1、申请人向市房改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工作情况、婚姻状况、住房困难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等),同时提交以下证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职务或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年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
  (4)市房改办需要的其他可以证明申请人身份、住房和收入情况的材料。
  (5)拆迁户需增加提供拆迁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2、市房改办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改办发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审查结果通知书》。
  3、申请人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选房,过时视为自动放弃,且两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申请人选房完毕后,报市房改办审核确认。超面积的凭市房改办开出的差价款补交票据到指定银行缴款。
  5、市房改办依据差价款补交票据和银行缴款回执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6、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制度。开发单位凭证对号销售。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及上市管理
  (二十三)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由开发单位持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须在“两证”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二十四)购房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和缴交房款票据等材料到市房改办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二十五)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二十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要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40%交纳土地收益、超标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超标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土地收益、超标收益按规定管理使用。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二十七)开发单位要按规定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按规定管理使用。
  (二十八)市建设(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八、集资建房的管理
  (二十九)单位统一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是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集资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房改办批准,利用单位自用住宅用地组织实施。
  (三十)集资建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优惠政策、产权关系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一)集资建房按成本价购买。面积控制标准、计算方法和超标补款等均按本实施意见(十三)、(十四)款执行。
    九、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三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关系到低收入家庭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房改、发展改革、建设(房产)、规划、国土、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确保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
  (三十三)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或未缴纳土地收益、擅自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物价局依法进行处罚;对擅自向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改办责令开发单位限期收回;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住房的,由房改办追回已购住房,并提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改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对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三十四)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三十五)本实施意见未提及或未详尽的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六)本实施意见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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