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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城镇容貌特色建设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8 生效日期: 2008-07-18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8]10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城镇容貌特色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我省城镇容貌特色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城镇建设成效显著,城镇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是,城镇建设中不注重特色、建筑设计呆板、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同时,因为建设性破坏现象的大量存在,致使城镇传统文化和既有特色丢失问题凸现,形成了新的“千城一面”,影响到全省城镇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加强我省城镇容貌特色建设,提高城镇建设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城镇容貌特色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城镇容貌特色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城镇的容貌特色是城镇的形象、城镇的个性、城镇的生命。不同地理位置和自然地形条件、不同性质和规模的城镇具有不同的特色风貌,并通过它的城镇功能、建筑类型、结构布局以及空间组织的不同尺度等方面表现出来。具有整洁良好容貌和鲜明突出特色的城镇,不仅可以使城镇居民增加认同感、自豪感,有利于提高居民的素质,增强凝聚力;而且可增强城镇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辐射力,反映城镇整体的精神面貌、文化追求、价值取向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当前城镇化快速推进、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技术进步日新月异的形势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增强建设特色城镇的意识和理念,精心塑造符合自然和人文环境、具有地方和民族文化特色、体现历史和时代特征的城镇形象。
  二、充分发挥城镇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城镇容貌和特色的塑造涉及自然、社会、经济、政治、历史等诸多因素,因此,必须做到规划先行,并发挥引导和调控作用。城镇总体规划要根据城镇的地域特色、历史传统、资源条件、城镇功能、准确定位城镇性质,确定城镇的形象基调,维护城镇发展在历史文化上的连续性。西宁市等具有较强综合性功能、规模相对较大的城市,城市空间应该比较开阔,结构布局多样化,建筑尺度相对宏伟。其它城镇则要紧凑布局、精巧发展,体现“小而特”、“小而精”、“小而美”,并与大城市有明显的差别。城镇规划的编制要贯彻因地制宜、集约发展的原则,节约土地等资源。要依法划定城镇道路红线、绿地范围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蓝线、城镇基础设施用地黄线,并进行严格控制,构建城镇的主体特色框架和特色内涵。要切实抓好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特别是对城镇标志性地段、标志性景观、标志性建筑、中心区、广场园林等公共空间,要精心进行规划、设计和控制,从个体元素保证城镇特色的营造,注意个体之间的协调,保证个体与整体的统一。要健全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加强社会监督,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规划草案应当公示,经批准后要予以公布,规划制定和行政许可要依法公开。要切实维护城镇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监督管理,将城镇规划落到实处。
  三、注重城镇建筑设计
  城镇的建筑风格是体现城镇特色风貌的重要方面。城镇建筑的形式、色彩要从现代城镇景观塑造、现代审美艺术和现代文明的需求、新技术、新材料和色彩的应用等方面着眼,注重形成体现城镇景观和功能、造型新颖、色彩协调的新时代建筑风格。要对民族建筑、传统建筑进行深入的研究,有选择性继承、借鉴,从中汲取精髓,加以利用,防止简单化的模仿、引进、复古和重复。建筑体量要适度,建筑形式要相对多样化、有层次,力求做到同一街区的建筑在统一中寻求变化,不同街区各种形式的建筑相互协调。城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精心设计、反复推敲、注意美观,处理好建筑之间空间关系,注重立面和屋顶设计,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城镇的重要地段、景观节点、标志性建筑要相对突出地方特色,树立精品意识,形成亮点。其他地段和建筑要平实、简朴,不能喧宾夺主,防止形成千篇一律。要注重城镇建筑融入、符合当地实际要求,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时代要求。
  四、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城镇中的古树名木)反映着城镇历史文化传统的延续和发展,对营造城镇特色风貌具有重要作用。要重视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保护和延续城镇的规划格局和风貌特色,保护文化古迹及历史地段。当地具有代表性风格或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和街区,应保持原有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加以保护,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特色,要注重历史特色的现状格局和整体风貌,保留成片的重点历史街区,以使历史街区建筑群等整体环境风貌充分展现城镇历史特色,反映历史脉络,成为城镇记忆的“档案”和瑰宝,有效提升城镇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辐射力。
  五、着力整治城镇容貌环境
  塑造城镇特色容貌的影响因素很多,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当前,各地区要将镇容环境整治作为突破口,按照城镇容貌标准明确具体目标,落实责任主体,加大综合整治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垃圾收集、处置等设施,加强管理维护,落实运行费用。要切实搞好城镇清扫保洁,改善人居环境。清扫保洁不仅要注重城镇中心区、主街道、主干道等重点地段,还要注重城乡结合部、小街小巷、集贸市场、居民小区等部位和地段。要做好生活垃圾的及时清运和处理,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对乱泼、乱扔、乱贴、乱画现象实施严管重罚,净化城镇空间。加大对城区违法建筑的监控力度,坚决拆除各类违法建筑,维护城镇景观。积极推进城镇河道治理,搞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规范广告牌匾,全面清除设施简陋、影响城容城貌和城镇安全的户外广告,更换陈旧破损、脱漆掉字、显示不全、设施不牢固的商业性牌匾。充分考虑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利益,坚持疏堵结合,妥善处理和解决好占道经营、马路市场问题。积极实施旧住宅小区或危旧房屋改造工程,对设施不配套、功能环境差,但尚可使用的旧住宅小区要通过环境整治进行改善,对不具有改善和保护、利用价值的危旧房屋,要列入计划逐步进行改建。
  六、切实落实工作措施
  推进城镇特色容貌建设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城镇化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平,强化城镇特色容貌建设内在规律的学习和研究,努力挖掘城镇的历史沉淀和内涵,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发展,力戒急功近利的大拆大建,杜绝“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要将城镇特色容貌建设与城镇规划的实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产业发展布局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加强城镇特色容貌的建设管理。要研究制定和落实建设特色城镇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积极总结推广城镇特色容貌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要充分发挥从事城镇研究的专家学者、城镇规划师、建筑师、园林师和管理者的主力军作用。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要适应形势要求,树立新观念,加强学习和掌握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知识,提高抓好城镇特色容貌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把我省城镇容貌特色建设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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