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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厅关于船舶强制报废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2 生效日期: 2001-07-12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琼交水通[2001]第2号

根据交通部交水发[2001]274号文的规定,现将船舶强制报废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口港集团公司所属“鹏程一号”客滚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于2001年7月16日报废。 
  二、海口港集团公司所属“鹏程二号”客滚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于2001年11月1日报废。 
  三、以上两船舶自报废之日零时起退出水运商场,其《船舶营业运输证》失效。船舶所有人应夜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业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四、强制报废的船舶,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从事水路运输。 
 
 
海南省交通厅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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