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交水通[2001]第2号
根据交通部交水发[2001]274号文的规定,现将船舶强制报废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口港集团公司所属“鹏程一号”客滚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于2001年7月16日报废。
二、海口港集团公司所属“鹏程二号”客滚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于2001年11月1日报废。
三、以上两船舶自报废之日零时起退出水运商场,其《船舶营业运输证》失效。船舶所有人应夜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业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四、强制报废的船舶,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从事水路运输。
海南省交通厅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