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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0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2008]5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就业工作目标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强化政府责任,把促进和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要把促进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重点,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加大资金投入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认真贯彻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发展省内外贸易和省际经济合作,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就业、失地农民就业和生态移民转移就业工作。
  (三)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用好大学生创业基金,鼓励支持高校开展创业培训,创办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能力。鼓励支持在大、中型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增强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企业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为即将毕业的大中专学生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等“一条龙”就业服务。
  (四)开展失业调控,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各级政府要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失业的调控。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且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以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五) 实施目标责任制,确保就业任务完成。要进一步完善责任目标,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减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就业资金预算安排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健全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二、完善就业政策措施,发挥积极就业政策实效
  (六)继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七)积极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指“4045”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特困家庭成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45”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65%计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八)符合青政〔2006〕12号文件规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期限由三年延长为五年。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建立政府投入的保障机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要加大专项转移支付力度。省级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要确保专款专用。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主要用于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同时要积极探索开展失业保险金用于促进就业的试点工作,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管好用好。
  三、努力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十)实施全民创业战略,大力支持自主创业。各州、地、市要积极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要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增加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强化信息服务,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创建创业型城市试点工作,使创业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十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快培育创业主体。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特点制定等级评估和授信制度,加大对创业阶段的小企业信贷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贷款资金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微型企业发展,实现创业项目与小额贷款的有效结合,使有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的创业项目及时得到有效服务。对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用失业人员数量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企业,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支持,帮助其扩大就业。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将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等各类失业人员和返乡创业、进城创业的农牧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取得“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过市(县)以上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取消反担保。将服装零售、日用百货、食品加工、小作坊等规模较小、利润较低、月营业额不足5000元的项目纳入微利项目全额贴息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根据其经营项目、个人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及吸纳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等情况,可发放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省财政要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加强与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协调,简化贷款担保手续。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二)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创业帮扶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后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群体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社区范围内以开展社区服务和劳务为经营项目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可按规定免征有关税费。
  (十三)建立创业载体,深化创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校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扶持,帮助其顺利创业。有关部门应开展“一站式”服务,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政策咨询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组建和引导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创业协会等服务机构,加快发展法律援助、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管理咨询、财务评估、信贷服务等创业中介机构,为各类创业人员创业提供咨询和指导。
  四、加强就业服务,全面促进职业技能培训
  (十四) 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管理制度。要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实施、分级负责的要求,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设施及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及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免费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确保县(市)、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网络畅通。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驻省外劳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进一步拓展当地接纳我省劳动力就业的途径和渠道,为我省在当地的就业务工人员开展服务,维护我省就业务工人员合法权益。要完善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制度,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推动充分就业发挥基础作用。
  (十六)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职业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本省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全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各地要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十七) 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各地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挂钩,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约束机制。
  (十八)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要以政府推进为主导,以实现就业为目标,建立由政府、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社会等各方面共担责任、共促发展的职业技能培训联动机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就业能力、不同就业需求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分层次开展多种类型、多种方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劳动者主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要注意整合培训资源,探索建立培训考核评价机制,着力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九)充分利用省内外培训资源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培训。建立健全补贴资金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开展培训的积极性。支持各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公共培训机构和有资质的民办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项目培训。积极探索利用省外技能培训优势培训我省劳动力的渠道,拓宽提高培训效果和劳动者技能的路子。支持培训机构开展校企联合、校校联合、岗位对接等多种形式的培训。
  (二十)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认真开展城镇新生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的技能就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进一步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就业技能和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鼓励和支持我省重点行业、企业和中央行业单位及民营企业吸纳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对招用大中专毕业生进行技能培训的,按实际培训时间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培训补贴。
  (二十一)认真开展农牧区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培训。以订单定向培训为主,抓好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就业由单位直接培训和对农民工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农牧区初、高中毕业生培训就业绿色通道,将农牧区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初、高中毕业生直接送入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进行培训;开发我省特色产业培训项目,对农牧民开展民族工艺、藏毯编织、热贡艺术等适合农牧区就近就地转移就业项目的培训;加大失地农牧民的技能培训力度,对牧区生态移民要结合实际增加移民后定居生活基本知识的培训;开展劳务输出经纪人、带头人的培训。将上述培训纳入享受培训补贴的范围,逐步提高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培训补贴标准,逐步实现城乡统一的培训制度。
  (二十二)积极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就业困难群体、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以及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的农牧区劳动者进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相应的鉴定工种和鉴定标准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职业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实行职业资格证、毕业证双证制度,鼓励院校组织在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五、创新就业援助机制,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二十三)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要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就业能力,并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兑现各项就业扶持政策,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保证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到就业援助政策,尽可能实现就业。
  (二十四)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级政府要按照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总体要求,结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深入开展,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要依托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收就业援助申请,及时兑现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实现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的目标。
  (二十五)鼓励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六、坚持统筹协调,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就业工作
  (二十六)各地要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省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对各地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不定期通报有关情况。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七)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经济社会政策。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开展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择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十八)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使法律法规的原则、要求具体化,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要加强《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实施意见》精神落到实处。
  七、青政〔2006〕12号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八、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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