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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铁岭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7 生效日期: 2008-07-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铁政办发[2008] 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已于2002年开始实施。为了保证《铁岭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根据目前五险合一的实际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由原规定“铁岭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扩展为铁岭市区域内各级各类企业、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上单位均应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应贯彻属地管理的原则。参保企业应在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铁岭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参保单位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
  三、办理时限。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在发文之日起30 13内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核定手续;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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