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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5 生效日期: 2001-06-25
发布部门: 河北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冀政办[2001]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制定的《河北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6月25日 
 
 
河北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为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体系,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 
  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和减轻经营者负担的原则,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体系的要求,针对道路运输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对车辆和经营者的各类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减轻经营者的负担;整顿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力度,打击非法经营和车匪路霸,为经营者创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规范经营者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情和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清理整顿,力争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行业整体形象明显改善,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体系的建立。 
  城市出租汽车的清理整顿工作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城币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通知》(办字[2000]26号)要求组织实施。城市以外即县城、乡镇和城市间的出租汽车客运秩序清理整顿工作,一并纳入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中统一安排,确保不留死角。 
  二、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消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要对涉及道路运输的行政事业收费和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观规定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及其所属的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道路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道路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清查出来的不合理、不合法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对收费过高的项目要降低收费标准;对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未落实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任何涉及道路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今后凡出台涉及道路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报省政府批准。 
  在全省范围停止进行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和有限期使用。经批准实行经营权有偿和有限期使用的市、县,要停止执行,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要认真予以查处。 
  严禁道路运输经营者私自转让经营权。对私自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 
  (二)打击非法经营,加强行业管理力度。各级政府要组织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强化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开展打击非法经营的专项治理行动,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创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环境。运输经营行为治理的重点是对无证经营和宰客、甩客以及影响运输安全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1、打击非法经营。对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重点打击,坚决予以取缔,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经营手续不全,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随意加顶置行李架和改变车座(铺)位,偷漏交通规费的经肖者,要责令停仆,限期整改,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棵继续经营。 
  2、规范经营行为。对超范围经营,擅自扩大或改变经营范围,营运客车不按批准的线路、站点停发车辆,特别对倒客、宰客、甩客、卖客、延线串线、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曝光。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实行违规一起,培训一次的办法,确保经营者素质不断提高。货运市场重点是要尽快对货运代理市场和零担线路专营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严厉打击中间盘剥、垄断货源、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 
  3、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运力调控,严格执行营运车辆“先审批、后购置”制度,做好运力需求调查,做到有计划地发展运力,保持运力的供给与需求平衡,防止车辆运力的盲目增长,加快道路运输的产业化、信息、化、现代化建设步伐,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提高营运车辆的实载率,制止恶性竞争,提高行业效益。 
  4、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确保运输市场秩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和有关规定,做好经营业户的开业审查、年度审验和资质认定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在整顿期间,要结合年度审验工作,对经营者进行一次全面审验。 
  切实加大运政稽查的力度,认真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采取源头管理和路检路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运输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非法经营和各类违章行为。同时加强稽查组织建设和运政执法人员的管理,防上发生“三乱”现象。 
  (三)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运输安全。对旅客、货主反映强烈的服务质量问题,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力争在清理整顿后,运输服务质量有明显改观,消除安全隐患。 
  1、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运输经营者和车辆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加强车辆定期检测和强制维护力度,打击车匪路霸,确保道路畅通和行车安全。 
  三、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一)步骤安排。全省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自2001年7月10日开始至2001年12月底结束,按照发动部署、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好各阶段工作的落实。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深入、扎实开展,省成立以何少存副省长为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赵国昌、省交通厅厅长么金铎为副组长,省交通、建设、财政、计划、物价、公安、纠风办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北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各地要建立相应组织,并于2001年7月5日前将组成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报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志民;联系电话:0311一7043094;传真:0311—7086443。 
  (三)各级政府要抓好信息反馈,及时掌握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积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其他形式,加大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参与、支持此项工作。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由各市政府负责对所属县(市)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交通厅 
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公安厅 
二00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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