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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9 生效日期: 2008-07-09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文号: 阿署办函[2008]42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保障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  〔2008〕4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的食品安全,结合我盟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成立奥运食品安全组织保障工作机构,成员单位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加大监管力度,统一协调、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合力保障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食品安全,最大限度的预防、减轻和消除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食品安全危害和风险,确保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不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各地区要有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有人抓,具体任务能落实。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作用,统一领导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不出现食品安全事故。
  三、各级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在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要加大食品抽验力度,要建立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委员会、联络员会议,安排部署、检查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要规范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各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监管情况,保持信息沟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阿拉善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健全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制度,扎实做好奥运会期间食品安全事故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并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不力,本地区发生恶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的领导责任。要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对不讲信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和业主进行联合公示,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形成联合防范、打击、惩戒的有效机制。
  六、继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按照我盟食品安全宣传方案要求,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加大对优质食品、优良品牌、优秀企业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将食品安全知识送进企业、社区、农村牧区和学校,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食品、销售安全食品、使用安全食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要按照“权责一致、分工明确、监管有力、工作到位”的原则,落实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农牧业部门负责种养殖环节监管,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程。一是要对农产品基地涉奥食品进行排查,加强监督,批批检验,并要求基地或企业实施销售食品备案制度,严禁不合格食品流入奥运会承办城市。二是组织开展农、兽药市场集中整治行动,全面清查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批发市场,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违法行为。三是实施农、畜产品市场准入工程,实行基地农产品市场准入。四是加强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农、畜产品质量监测工作,对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农、畜产品要严格退市并依法处理。四是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监测、监督力度,严格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厉打击逃避检疫以及经营未经检疫畜禽的违法行为,检疫率要达到100%。
  (二)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严把食品生产准入关、质量关和出厂关,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范化、品牌化管理。一是要对涉奥食品进行排查,加强监督,批批检验,并要求企业实施销售食品备案制度,严禁不合格食品流入奥运会承办城市。二是要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鼓励企业建立GMP生产管理模式。监督企业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违规添加非食品添加剂。三是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范化、品牌化管理,严密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采取专项整治措施,进行严格监管。强化引导帮扶,促进小企业、小作坊整合做强、发展壮大。特别是要加强对馒头店、豆腐坊、熟肉加工作坊的监管,对获证企业要加大跟踪检查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巩固整治成果。对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实行限制区域销售,落实食品安全承诺制和食品安全责任制,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其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不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并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三)商务部门负责牲畜屠宰行业的管理。严格规范大型牲畜屠宰企业的生产行为,取缔非法牲畜屠宰企业。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屠宰动物及产品实行全程追溯。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市场管理工作,严格销售备案和随附单制度。
  (四)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市场规范化管理,组织实施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一是全面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大力推行食品销售备案、进货验收、索证、索票等制度,依法实行不安全食品公示及退市制度。二是全面推进市场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强市场硬件设施建设,使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达到农副产品市场建设相关标准。三是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行为。发现含有违禁成份的农副产品,要积极组织退市并追溯源头。
  (五)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消费环节监管,组织开展量化分级管理。一是强化餐饮企业和集体用餐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进一步巩固2007年国务院和卫生部提出的四个100%和一个95%的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全盟餐饮企业和集体用餐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二是严格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加大对原料采购、贮藏、加工等环节关键点的控制力度,重点查处非法采购、使用劣质食用油和违法使用添加剂、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三是严把卫生许可关、从业人员健康关。对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清查,没有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过期的一律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体检不合格者责令调离原岗位,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四是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食堂和旅游点餐饮以及小餐馆的卫生监管。对大型餐饮单位、接待宾馆实施全程监督。
  八、工作安排
  为确保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的食品安全,全盟于2008年6月下旬至9月开展奥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第一阶段:2008年6月25日至30日,动员部署阶段。各旗、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保障组织机构,结合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细化监管任务,责任落实到人,迅速开展整治行动。
  第二阶段:2008年7月1日至7月15日,全面排查,进行集中整治阶段。各旗、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食品市场各环节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类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治。
  第三阶段:2008年7月16日至7月31日抽查验收、督促整改阶段。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对各旗、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验收,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第四阶段:8月1日至9月10日密切监控,巩固整治成果。各旗、各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监管薄弱环节、事故易发环节要严密监控,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要加强日常巡回检查,高度防范,确保万无一失。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做好奥运会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把保证奥运会期间的食品安全做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和此次专项行动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对本部门所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全责。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形成专项整治合力。
  (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全盟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随时报告制度,奥运会期间实行日报告制度,每天下午16时前向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一次食品安全动态信息和整治工作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保证通报渠道通畅,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不得瞒报、拖报和不报。
  (三)各旗、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明确目标、重点和责任分工,把各项工作的措施落实到位、落实到人,确保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我盟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为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做出贡献。

二○○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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