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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6 生效日期: 2006-05-26
发布部门: 安徽铜陵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6〕3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铜陵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和省、市属大型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现情况的经济奖励和处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向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色(集团)公司、铜化集团公司、铜陵华源集团公司、铜陵海螺公司、铜陵车辆厂等有关责任单位,市经济、公安、城建、房产、交通、教育、农业、商务、港口、质监和安全监管等有关责任部门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铜陵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色(集团)公司、铜化集团公司、铜陵华源集团公司、铜陵海螺公司、铜陵车辆厂等大型企业年缴纳30000元。
经济、公安、城建、房产、交通、教育、农业、商务、港口、质监和安全监管等部门年缴纳20000元。
其他未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年缴纳5000元。
安全生产责任人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各2000元;各责任单位和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1000元;其他未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年缴纳500元。
第六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每年年终前,各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要对照《铜陵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组织对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自查考核,并于次年1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评分情况报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目标考核办公室和市总工会组成专门考核组,实施对上年度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分。考核结果报经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先进单位,70至89分为合格单位,69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当年事故伤亡总数超出市控指标的一律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八条对先进单位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按该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所缴纳风险抵押金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其中全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每低于市下达控制指标1人,追加奖励该单位20000元,
第九条对合格单位,仅对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市下达控制指标的单位按每低于控制指标1人奖励20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其中超出控制指标的,扣罚该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0%。
第十条对不合格单位,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和“一票否决”,并全额扣罚该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当年全市事故伤亡总数未超出省控指标,对未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按其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额奖励;若超出省控指标,则将其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额扣罚。
第十二条当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被省人民政府评定为优秀和先进等次的,对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副主任按其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加倍奖励。评定为合格等次的,按其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额奖励;
第十三条当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被省人民政府“一票否决”的,全额扣罚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奖励资金。
安全生产奖励资金采取预算拨款、安全生产罚没收入部分列支和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
年度安全生产奖励资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状况编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市财政设立安全生产奖励资金专户,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风险抵押金须在接受责任书后一个月内缴入该帐户。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奖金原则上奖励该责任单位党政班子成员及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被评定为先进等次的责任单位可以自筹资金对全体员工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本息归属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所有,当年不扣罚自动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当年被扣罚的,下年度重新缴纳。
责任单位和部门及其责任人调整的,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本息如数返还。
第十八条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部门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刑事处分和经济处罚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决定》(铜政〔1996〕0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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