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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三亚市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和农业贴息贷款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8 生效日期: 2008-07-08
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三府办[2008]1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提出的《三亚市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和农业贴息贷款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附件:三亚市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和农业贴息贷款补充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做好发展我市农业生产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有效支持设施农业的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按照“降低贷款门槛,让更多的农民能贷到款;建立收贷还贷的激励机制,培育诚信社会;扶助信用社发展,增强融资助农的能力。”的思路,特对《三亚市扶持农业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三亚市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工作意见》作如下补充:
  一、将《三亚市扶持农业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三亚市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工作意见》中的贷款名称合并为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品种执行。
  二、贷款对象除符合《三亚市扶持农业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三亚市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工作意见》规定外,凡从事农(渔)业生产、服务及农(渔)产品加工的企业和个人,经信用社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给予贷款。
  设施农业贷款的额度,除龙头企业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包括联保贷款)、农户抵押贷款,每笔贷款最低不得低于2万元(不含2万元)外,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要求,可办理低于2万元(含2万元)的小额贷款。
  三、降低贷款门槛。信用社要放宽贷款条件,除传统保证(工资担保),房产抵押(质押),农户联保外,增加林权证抵押、设备(设施)抵押、大棚设施抵押、企业(个人)其他有效财产抵押、公司为农户担保等方式,特别是对那些既无财产抵押,又无担保人担保的广大农户,各区、镇信用社可以向在信用社无不良借款记录的农户核定发放信用贷款,借款额度在2万元以下 。
  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市区、各镇领取财政工资的在职人员(教师、公务员等),可以为农户提供担保,信用社可放宽条件,根据担保人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可给予担保人为借款人担保3-5户农户小额贷款。
  四、评定贷款户信用等级,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各区、镇要成立由信用社、农户代表、村委会成员组成的贷款户等级评定小组。评定小组负责对农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协助信用社清收小额信用贷款。经评定的信用对象,可根据信用等级,分一、二、三、四等级,做为申请贷款的依据,在区、镇信用社外公布其可在信用社最高贷款额度,在2年期限内可随时申请贷款,贷款发放由信用社按有关规定手续发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预,贷款风险由信用社承担。
  五、为了更好、更快地支持农民发展生产,除公司贷款和专业合作社贷款外,单户农户小额贷款由财政贴息,贴息资金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安排。贷款具体发放按《三亚市扶持农业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06]146号)办理。
  六、建立还贷收贷的激励机制,降低贷款风险,鼓励农户小额贷款还款的积极性。对提前还款的农户,由信用社按财政贴息的10%给予奖励;对按期还款的农户,由信用社按财政贴息的5%给予奖励;愈期不还的农户,由信用评估小组清收归还的,由信用社按财政贴息的10%奖励给信用评估小组做为工作经费。
  七、对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补偿,在市财政局拨给联社的 600万元中解决。风险大于600万元以上的再协商解决。
  八、为了增强信用社的支农资金实力和对信用社支持财政涉农工作的鼓励,市涉农单位及涉农资金可在信用社开户存款,允许市财政在信用社的存款年存放额在2亿元左右。同时,为了提高财政惠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凡涉及政府惠农政策直补的补贴,通过信用社给农民办理一卡通(一本通)。
  九、对农户小额贷款到期还清后,信用社可继续办理小额贷款的发放,贴息优惠政策不变。
  十、本补充规定由三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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