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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3 生效日期: 2008-06-03
发布部门: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宛政[200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大中专院校: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豫政〔2008〕10号),切实做好全市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用足、用活、用好代偿助学贷款、基层周转编制、考研考公务员、成人专升本加分、生活补贴、户档迁转、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断增强基层对高校毕业生的吸引力。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农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其中到国家级贫困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2级(对在县直单位工作的高定1级,在乡镇工作的高定2级)。对到县以下农业、林业、水利一线从事科技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和省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等六单位关于适当提高农林第一线科技人员待遇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4〕7号)规定执行。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实际的评价标准,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农村。到县以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可适当倾斜。到乡镇、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外语和计算机免试。
  积极动员、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计划”,逐年增加参加人数。启动实施“大学生村干部和高校毕业生进社区计划”,选送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基层服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推出有针对性的新项目,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开辟更多渠道和更广阔的空间。各高校要制定和完善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具体办法,探索与毕业生服务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建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在强化待遇留人的基础上,根据高校毕业生的服务意愿和专业特点,为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大胆使用、培养选拔在基层工作中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高校毕业生,把他们充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做好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促进基层就业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积极支持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各级政府要制定并落实有关政策,积极引导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努力形成有利于促进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社会环境。有关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毕业生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由市县人事部门办理了人事代理等就业手续,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凡录用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倾斜。
  三、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实施“毕业生创业行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各县市区要加快创业孵化园区和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毕业生纳入服务范围。在条件许可下,各县市区要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主要用于毕业生创业基地建设,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大力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降低门槛,简化手续,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信贷服务。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2年,到期后最长可展期2年。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当地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要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毕业生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列支。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的,对其研究与开发的科技项目优先给予研发经费支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缴付方式,2年内缴清。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代理、社会保障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各大中专院校要加强学生创业意识教育,提高创业能力,努力使更多的毕业生成为创业者。
  四、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办法
  毕业时落实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符合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地为其办理就业报到、档案、派遣等手续。各级公安部门要凭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和市教育局开具的《就业介绍信》及时办理落户手续。户口迁转方面要以《就业报到证》和《就业介绍信》为依据,取消落户限制。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择业期为2年,在此期间,其户口和档案可留在原就读学校,也可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免收户口、档案管理费。择业期满后,仍未联系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申请,签订人事代理协议,择业期再延长1-3年。超出择业期,未签订人事代理协议者,不再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市、县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豫办〔2005〕36号)中“高校毕业生可在全省任何一个地方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规定,凭市、县人事部门《先落户后就业证明》和《人事代理人员落户证明》办理集体落户手续。对未落实工作单位、申请回原户籍所在地恢复原农业户口的毕业生,公安部门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未就业证明予以办理“非转农”手续。
  五、认真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对每年9月1日后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可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协助,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确定专人,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市、县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工商、税务、中小企业服务、银信等部门要在毕业生报到处设立服务窗口,展示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和办事程序等信息,现场办公,办事大厅一条龙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到每年年底60%以上回县市区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当年未就业的要统一安排就业实习。
  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实施工作,人事部门要做好见习单位的确立和见习毕业生的推荐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按时足额发放。各县市区要尽快制订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方案,组织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促进毕业生就业。
  六、加强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的帮扶
  各大中专院校要针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就业指导,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并尽量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立收费项目,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减轻求职负担。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农村低保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并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由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性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为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
  七、完善就业市场服务体系,提升毕业生就业服务水平
  加强有形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服务功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和信息共享,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培训和招聘活动。组织好分专业、分区域、分层次的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洽谈会和校园双选活动,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互选平台。各地、各单位、各大中专院校举办大型和跨地区的毕业生就业双选活动必须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备案,严厉打击虚假招聘行为,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向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上述机构举办的就业招聘会,对应届毕业生免收门票。
  加快以信息网络为依托的无形就业市场建设。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人才需求信息,取消其内部选拔性考试,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毕业生就业竞争机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毕业生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加强区域和行业间的就业信息沟通,构建毕业生需求信息平台,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毕业生求职择业的主渠道。高等学校要添置远程面试设备,完善校园服务网的功能,通过服务信息化,努力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帮助学生实现就业。
  强化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针对毕业生的就业服务,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事代理、社会保障等多种服务。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和各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上级就业培训优惠政策,整合资源,有计划地对回原籍的毕业生进行“嫁接式”培训,使他们迅速掌握市场急需的知识、技能,为他们充分就业创造条件。各大中专院校要将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的建设作为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构建更加完善的、符合“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标准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各县市区也要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队伍建设,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
  八、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深化高等教育改革
  高等教育要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市场需求调研,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改革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实习实训,大力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高职院校要围绕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的目标,尽快建立一大批实习基地,大力开展“订单式”培养,使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相关专业80%的毕业生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教育,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人员轮训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指导服务能力。从2008年起,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列入大中专院校职称专业设置范围,解决就业指导教师职称评定问题;开展高校就业指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提高就业指导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建设,各高校必须把就业指导课列入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为学生提供全程化的职业发展教育。加强思想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适应多样化就业的社会环境,积极主动就业。
  九、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任务要求,加大政府投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有关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采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要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分工责任制。各级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民政、工商、税务、中小企业服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不折不扣地落实毕业生就业政策,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的落实措施。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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