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趸售供区电网倒供省电网水电结算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4 生效日期: 2008-05-14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商[2008]224号

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物价局:
  趸售供区内水电站所发电量原则上应优先满足当地县电网的用电需求,确有富余电量方可倒供省电网。倒供省电网的电量自2008年5月1日起,省电网按0.21元/千瓦时(含税)与趸售供区电网结算,趸售供区电网按0.18元/千瓦时(含税)与水电发电企业结算。各趸售供区电网经营企业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加大倒供电量分摊的透明度,将倒供电量公平合理地分摊到各水电发电企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继续完善倒供电量的分摊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实际分摊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