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商[2008]224号
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物价局:
趸售供区内水电站所发电量原则上应优先满足当地县电网的用电需求,确有富余电量方可倒供省电网。倒供省电网的电量自2008年5月1日起,省电网按0.21元/千瓦时(含税)与趸售供区电网结算,趸售供区电网按0.18元/千瓦时(含税)与水电发电企业结算。各趸售供区电网经营企业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加大倒供电量分摊的透明度,将倒供电量公平合理地分摊到各水电发电企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继续完善倒供电量的分摊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实际分摊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