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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3 生效日期: 2008-05-13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8]5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目标,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286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2007?D2010年)的通知》(渝办发(2008)18号)要求,现就加强总量减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切实增强对做好总量减排工作的认识
  总量减排既是“十一五”期间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2006年,我市二氧化硫排放量不降反升,化学需氧量虽然有所下降,但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2007年,我市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虽然均有下降,但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新的建设项目陆续实施,污染物新增排放量较大,致使我市“十一五”后三年的减排形势异常严峻。为此,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总量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抓好总量减排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统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总量减排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构,完善政策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落实必需经费。涉及总量减排的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调度和联系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同推进总量减排工作。
  二、建立健全总量减排工作机制
  (一)全面落实总量减排目标责任制度
  市政府每年都要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下达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并严格考核。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渝办发(2008)18号文件要求,结合2006年、2007年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制订本地区2008?D2010年总量减排总体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和需淘汰或关停并转的落后产能名单,安排好减排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排污单位制订具体减排方案并抓好落实。要深入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减排工作可能出现的问题,列出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制订减排应急预案。对减排进度滞后或可能无法完成减排任务的区县(自治县)、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市减排办要下达督办通知或限期治理任务。
  (二)建立完善总量减排调度督查制度
  市政府定期对全市总量减排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总量减排工作的调度,按季度进行减排形势分析,预测可能无法完成减排任务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减排措施,确保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减排任务如期完成。
  (三)严格新建项目总量核准和调剂制度
  一是要控制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要严格实行“批项目核总量”的审批制度,所有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应有相应的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加大污染治理、强化环境管理等手段,为新上建设项目腾出环境容量指标,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腾出的环境容量指标进行核定。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建设项目,环保、规划、国土、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受理和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同时审查其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替代削减量未能抵消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所在区县(自治县)必须追加削减该项污染物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审批的项目,其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必须报市环保局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污染物替代削减项目未完成的,不得进行试生产,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不予通过验收。
  二是要合理调剂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解决的,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范围内调剂或交易。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若所在区县(自治县)已完成减排任务,或所在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要求,或应削减项目已实施,致使该项目总量指标在所在区县(自治县)范围内调剂或交易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或交易。
  (四)实施区域限批制度
  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有困难以及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总量超过减排计划的区县(自治县),市减排办要进行预警和通报,责成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立即整改,并暂缓审批该区县(自治县)新增相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对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多次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环评和环保“三同时”违法现象严重、限期治理任务未完成、长期治理不达标的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乡镇或区县(自治县),实行建设项目限批制度,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暂停受理、审批该区域除污染治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认真落实总量减排有关政策
  (一)完善区域功能划分,科学合理布局产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当地污染物总量指标等情况,划定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功能区,结合区域和流域环境容量以及总量减排要求,科学实施城乡建设、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
  (二)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加快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等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坚决依法取缔,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同时依法停止对其供电供水。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认真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严格控制发展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产业,新上建设项目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进能源综合利用,尽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重点在电力、冶金、化工、医药、水泥、煤炭等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创建清洁生产企业。对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没有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切实把好政策导向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区域开发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有关内容应符合我市关于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要求,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不符合环境准入规定的项目,环保部门不得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建设、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为项目建设提供信贷支持。
  (五)加强环保金融合作,大力促进绿色信贷
  全市环保和金融部门要加强合作与联动,进一步加强总量减排领域的金融服务,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各级金融机构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管理,在向有关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要件。要加大对总量减排有关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六)充分运用市场调节机制,积极推行环境资源有偿交易
  加快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建立完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调节机制,提高资源节约利用和综合开发水平。将环境容量和排污权作为政府资源,逐步引入市场竞争和调节机制,加强排污权交易等环境经济政策调研,在条件成熟的行业和地区开展试点。
  四、扎实推进总量减排三大措施
  (一)加快环保治污设施建设,推进工程措施减排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充分发挥工程措施对主要污染物减排的基础保障作用。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和减排量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区县(自治县)和企业要公开通报,限期整改,财政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相应扣减其污水处理费。加快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全市所有燃煤电厂要按规定建设烟气脱硫设施,确保烟气稳定达标排放。燃煤发电厂安装的烟气脱硫设施经验收合格后,企业可执行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享受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的燃煤发电厂要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实行生产设备和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月报制度,并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核定其脱硫设施投运率。对未按规定运行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厂,由市物价局根据市环保局核定的脱硫设施投运率扣减脱硫电价,并实施相应处罚。市经委、市物价局要会同市环保局根据各燃煤发电厂能耗、污染物排放和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差别电价和发电调度排序,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制定和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实施运行后的评估工作。
  (二)积极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结构调整减排
  加大对小火电、小钢铁、小水泥、炼焦以及造纸、制革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市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坚决按期予以关闭,并积极争取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本地区落后产能的关停工作。要继续加大对污染企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要结合主城区实施“蓝天行动”、“碧水行动”,陆续将污染企业迁出主城区,并在搬迁过程中实施技术改造,深化污染治理,从而实现清洁生产和产业升级。要进一步优化我市的能源结构,重点实施燃煤设施清洁能源工程,合理调整煤、油、气、电的消耗比例。
  (三)加大监管力度,推进管理措施减排
  各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资源消耗,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要对纳入减排计划的企事业单位下达关闭或限期治理文件。环保部门要按规定实施减排监察和监测工作,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违法排污的企事业单位,环保部门要公开通报、从严查处,并及时向财政、物价、经委和电力调度等有关部门提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资料,作为核定污水处理费、扣减脱硫电价、发电调度排序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差别电价。
  五、努力夯实总量减排基础工作
  一是要加大总量减排经费投入。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经费用于总量减排工作,重点支持污染物减排项目。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减排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污染治理资金,确保减排措施顺利完成。
  二是要完善总量减排监测工作。全市所有国控、市控污染源要在今年内完成在线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并与市环保局联网,实现数据实时传输。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工作。排污单位要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并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报告上月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报告的情况要进行核定,并将核定情况告知排污单位。
  三是要强化总量减排统计工作。统计、发展改革、经济、环保等部门要定期召开总量减排统计工作协调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统计部门应在每年7月中旬和次年1月底向环保部门提供总量减排半年和全年统计资料。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应建立总量减排季报和年报统计制度,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总量减排及治理情况上报市减排办,次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总量减排情况上报市减排办。
  六、严格总量减排工作考核督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情况报市减排办,由市减排办汇总后报告市政府。
  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日常督查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对减排项目进展和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定期考核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责任部门自查、市政府组织考核、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程序进行,考核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以及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区县(自治县)和市级部门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以及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未完成总量减排年度任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考核结果确定后的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查找工作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减排办。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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