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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收付费方式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8 生效日期: 2008-11-28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近日,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现就《通知》中关于人身保险收付费方式公告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以现金形式收取保险费、支付退保金和给付保险金应当在保险公司营业场所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以现金的形式收取保险费的,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除上述情况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各保险公司应采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收取保险费、支付退保金和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
  三、建议投保人尽可能采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缴纳保费。通过银行汇款缴纳保费的,应注意核对保险公司银行账号。对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以保险公司名义上门收取现金保费的,应注意核实收款人身份。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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