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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江津市客运中心站务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4 生效日期: 2001-05-14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342号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市交通委员会转来你局渝道运[2001]88号文收悉。江津市客运中心为改善地区窗口形象,增强客运市场竟争力,投资1350万元,新建成了客运服务微机售票系统,对车站的站场、站务设施进行了改造。为提高企业的自我更新改造及再生产能力,鼓励为旅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合理补偿企业的费用支出,根据《重庆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江津客运中心按二级汽车站的收费标准向承运人计收8%的客运代理费。按核定票价10元/人次为基准,票价10元以下的向旅客收取0.50元/人次,票价10元(含)以上的向旅客收取1.00元/人次的旅客站务费。此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成本因素,与汽车客运票价合并执行,价外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车站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执法部门的检查。 
  本收费标准从今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国家费改税政策施行后,我局将重新核定其站务费标准。 
  此复。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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