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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机动车超载违章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8 生效日期: 2001-04-28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1]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我省道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有序、文明,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消除机动车超员、超载违章带来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机动车超员、超载违章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活动的重点是长途客运车辆严重超员,行李架货物超载,卧铺车项加装行李架和运输煤炭、燃油、建材的货运车辆严重超载,大量抛洒、排放污染物等对交通秩序、交通安全、交通设施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违章行为。 
  二、所有运输单位、运输业户、机动车驾驶员和客、货运输站场、集散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核定的载人数和载质量载客载货,自觉克服和抵制超员、超载违章行为。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运政管理机构对运输中严重超员、超载的机动车辆要严格依法处罚,纠正违章行为。客运机动车辆超过核定载人数20%以上的,货运机动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律给予高限处罚、记分,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及停止车辆营运15天,同时责令违章的驾驶员将超载部分自行卸转解决。自7月1日起,对上述违章驾驶员一律吊扣驾驶证,违章车辆一律吊扣营运手续。 
  四、严禁私自改装货运机动车的货厢尺寸、钢板弹簧、承重桥等部件,严禁在卧铺客车车顶加装行李架。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及运政管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严格格验机动车辆和强制对营业性车辆的二级维护保养。凡私自改装的车辆,在5月25日前必须自行恢复原状,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否则一律不予年检,同时吊扣驾驶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准营运,必须在限期内办理报废手续,交回牌证和营运手续。 
  六、名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尽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各负其责,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运输路途中严重超员、超载的检查力度,加强路查和巡查;运政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客、货运输站场、集散地超员、超载违章的检查力度,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切实消除机动车超员、超载的不安全隐患。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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