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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5 生效日期: 2008-12-05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8]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节能减排和“蓝天碧水工程”目标顺利实现,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市对86家污染企业和设施已全部实施关停。但关停的污染企业和设施中,尚有部分达不到省政府确定的“吊销证照、拆除设施、停水停电”关闭淘汰标准。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企业一把手是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组织落实环境污染末位淘汰任务。市经济、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县(市、区)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落实省政府下达的关闭和淘汰标准。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经济、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吊销整体关闭企业相关证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拆除产生污染的设备和生产系统供水、供电设施,恢复地形地貌。对只淘汰污染设施、不实施整体关闭的企业,列入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名单,设施整体拆除。
  三、做好末位淘汰企业和设施备查资料准备工作。为保证环保部、省环保局核查我市减排工作时有据可查,各县(市、区)要按照“结构减排”要求,准备好以下减排备查资料:
  1.2008年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工作文件;
  2.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末位淘汰企业和设施的现场检查笔录;
  3.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对整体关闭企业吊销证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断水、断电的证明材料(文件);
  4.只淘汰污染设施、不实施整体关闭的企业关停和拆除设施的照片(或影像资料)。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监委对全市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2008年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依据。对不能按期完成环境污染末位淘汰任务,擅自放宽关闭和淘汰标准,不执行吊销证照、拆除设施、停水停电命令,或弄虚作假,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监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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